小额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和调查(2)

小额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适用和调查(2)

核心提示:任何制度的实行均需要以人员配置为基础。基层法院内缺乏专职解决小额事件的机构和人员,现行体制的弊端大多与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同一个法官既审理简易事件,又审理普通事件,一身二任,往往造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界线不清。

四、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小额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种新型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必然经历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小额诉讼制度亦是如此。从其法律适用问题上来讲,我国现时的立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比较粗浅,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只有七个条文,无法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2015年2月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又专门制定13个条文来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问题,但法律规定还是较为笼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在程序上不能与一般的简易案件明确予以区别,审理这类案件时的具体的程序性问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一种不够完整的立法体系容易造成实践操作上的失范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立法部门必须尽快制定相应的程序法用以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这是适用小额诉讼最为根本的问题。尽管各地方高院会相继出台一些内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毕竟是法院系统内部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所具备的刚性且随意性较强。

(二)如何让当事人打官司切实方便起来

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效率无异议成为首要的诉讼价值,最大程度的节约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如何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1)便捷的起诉方式。在起诉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口头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落实。当事人口头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加以整理、记录,以此立案,或者采用法院事先印制好的表格起诉状,方便当事人起诉。

(2)快捷有效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长一直是制约案件审理期限的一大难题,在小额诉讼案件中,我们也存在着其他案件所面对的送达难问题。当我们碰见找不到被告送达文书时,我们大可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公告送达等较为费时的送达方式。

(3)设立速裁庭。对各种简易案件,特别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由专门的法庭审理,做到责任明确、审理快速、统计及时、效果明显。

(4)庭审重在调查事实。小额诉讼庭审过程宜进一步简化,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在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与法院的认证过程也可以适当简略,重点是将法律事实了解清楚;对当事人有合意的可径行调解,调解记入庭审笔录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至于如送达、裁判文书、诉讼费用、归档和执行等也因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充分提高效益。

(三)注重小额诉讼效率指标

能够调解结案当然是较为理想的结案方式,但适用小额诉讼案件更加注重的是效率问题,在不能及时调解案件的情况下,查清事实后当判则判。调解法官为当事人调解一般不应超过二次,以防久调不决,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即应作出裁决。

(四)专职人员培养问题

任何制度的实行均需要以人员配置为基础。基层法院内缺乏专职解决小额事件的机构和人员,现行体制的弊端大多与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同一个法官既审理简易事件,又审理普通事件,一身二任,往往造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界线不清。又如,同一审判组织既主持调解,又有权作出裁判,是造成调解型审判方式和强制调解的主要原因。同时,民事案件繁简混杂,审判人员两头兼顾,难以发挥最佳效益,亦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分工。

改革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健全法治的唯一途径,在这场改革中,司法改革尤为重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务之急。建立完善民事审判小额诉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新的创新,是一历史性的突破,更是为解决当今社会保护当事人权益问题开启了一条绿色通道。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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