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良:推进国际法理念和原则创新

曾令良:推进国际法理念和原则创新

国际法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国际法学的研究离不开对国家外交战略的关注。近年来,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向世界阐述中国和平发展的新主张、新理念、新举措,提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中国构想。面对深度调整的世界格局和日益增多的全球性挑战,“合作共赢”“打造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国际法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当下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理应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创新理念和原则,努力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全球治理体系需要新规则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现行全球治理体系起源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主权国家间国际体系的确立。相较于中世纪的教皇特权或封建社会君主特权主导的国际体系,主权国家间国际体系的建立是人类历史和社会的重大进步,它确立了主权国家平等的核心理念和首要原则。这一理念和原则是现代国际体系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国际法基础。在21世纪以后的全球治理时代,主权国家平等的理念和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

在近代和现代国际体系中,尽管确立了主权国家平等的理念和原则,但特权和强权思想仍根深蒂固,只不过享受和行使特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一些大国或强国主宰国际事务,取代先前的教皇或君主特权。例如,近代国际体系中,主权平等原则很大程度上只适用于西方国家,东方国家和其他国家被排除在外。欧美不少国家先后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实行殖民或半殖民统治和领事裁判权等,就是历史明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仍然可以找到这种不平等的国际法理念的痕迹,在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事务中,仍有部分国家维护大国或强国的特权理念和原则。

随着国际格局变化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及其原则和规则在很多方面暴露出不合理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能有效应对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各种挑战。全球治理趋势的变化要求变革全球治理体系,增强新兴力量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体制建设和问责制度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新兴经济体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民间社团等。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获得广泛共识

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地位重要而显著。作为世界政治大国,中国能够在国际和平与安全体系变革中伸张正义,担负起更多的大国责任;作为经济大国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中国应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作出创新性贡献;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不仅要在“十三五”期间消除国内贫困,还要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发展目标、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和其他社会领域目标发挥引领作用;作为网络大国,中国应在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中享有更多话语权;中国要在国际上树立法治大国、法治强国的形象,除了加强自身法治建设,还应在推动国际法治进步中体现自身主张,创新国际法理念和原则。这些新的理念和原则,一方面必须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中国的核心利益;另一方面又能体现新国际格局下各方政治和经济实体的利益和诉求,促成国际协调,并最大程度地使中国的主张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新原则、新规则和新体制。

中国积极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应成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新理念。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习近平主席在国内外多个场合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周边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倡议。这些重要倡议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响应。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根据经济全球化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趋势,为应对全球治理面临的各种新问题提出的。它是一种新的全球观,可以包容国家、民族、地域、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的差异。这一新理念是继和平共处理念、构建和谐世界理念之后,国际法理念新的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是强调世界各国及其人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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