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助推社会组织发展

慈善法助推社会组织发展

随着社会组织数量增加,它们在作用质量、结构合理、法律地位、登记改制、税收优惠等方面遇到的瓶颈也日益显现。慈善法的出台可谓久旱逢甘霖,恰当其时,对于落实社会组织改革举措,优化社会组织成长结构,撬动社会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将产生一系列实质性助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的诞生是我国社会领域发展的里程碑,可谓影响深远意义非凡。我国社会组织自2002年至今一直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到2015年年底初步统计全国各类法人社会组织约有65.7万个。但随着社会组织组织数量增加,它们在作用质量、结构合理、法律地位、登记改制、税收优惠方面遇到的瓶颈也日益显现。慈善法的出台可谓久旱逢甘霖,恰当其时,对于落实社会组织改革举措,优化社会组织成长结构,撬动社会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将产生一系列实质性助推作用。

慈善法将有助于公益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和税收优惠等改革举措的落地,为社会组织力量大发展提供新的动力。首先,突破双重管理旧制有了法律依据。这方面的努力由来已久,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迄今3年有余,但合理方案因为无法可依一直悬而未行。这一窘状此次有望得以解决,依据本法,“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只要是符合慈善组织的7个条件,无论是基金会、社会团体,还是社会服务机构,也无论是科学技术类、协会商会类,还是城乡社区服务类,都可以摆脱双重管理束缚,经由所在地方的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次,捐赠发票的问题可依法规范。依据本法,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刚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将解决民非组织和社会团体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难题。再次,慈善税惠有了法则。本法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准予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应纳税所得额内扣除。这些优惠为修订税法与慈善法对接提出要求。

慈善法将对社会组织发展方向发挥重要调节作用,成为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和强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功能的杠杆。社会组织分为公益和互益两大类别,公益组织主要满足社会利益需求,互益组织主要满足组织内部需求。公益组织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社会组织整体结构的合理度。从国际经验看,公益社会组织至少占有总数2/3以上才能算得上结构合理。我国迄今60多万个法人社会组织中,形式上划归公益性组织的也就1/2,仅从数量看也远远不够结构优化的要求,更何况其中还有为数不少的民非组织名不副实。本法成为解决我国社会组织结构不良的关键推动力。本法有关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优惠规定包括: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准予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在其后三年内结转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这一系列优惠规定,将大大增加各类社会组织向慈善类组织转移的动力。由此预见,在慈善法实施后,登记不方便,税惠政策少的互益性社会组织增加数量会相对逐渐减少,而从事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领域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会迅速增加,这合乎我国加大民生服务供给的方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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