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红:警惕土地私有化思潮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冲击(3)

彭海红:警惕土地私有化思潮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冲击(3)

三、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不可否认,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而且有的问题还很严重。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放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由,相反,我们应该遵循“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原则,在今后的农村改革中更加注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和集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是我国根本大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物权法对集体财产的保护也作出了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一直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强调坚持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伊始,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多次强调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集体经济;90年代,他提出并重申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强调条件具备时,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道路、方向等基本问题,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底线。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相关政策,对有效地落实集体所有权、有力地推进集体经营发展、切实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等重要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划。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更加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中共中央提出的城乡协调发展规划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历史机遇。乡镇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因为鲜明的“本土化”特征,更容易在新型城镇化道路所提供的产业落地政策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平等互惠中赢得新的发展机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使1亿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目标,将为农业生产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宽广的平台;同时,农民返乡创业和农民就近就业将会更加便利。农村集体经济能否抓住这个重要历史机遇,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第四,现实中还存在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定基础。一是,从组织基础来看,一些农村在行政村(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原生产队)的社区范围内,成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实际上履行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如对集体土地进行发包、为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进行集体积累等经济活动。二是,从物质基础来看,农业机械化水平极大提高,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创造了基本物质条件。三是,从人才和群众基础来看,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造就了一批立足农村、发展农村的现代农民。

第五,一些农村探索出了多样化的、成功的集体经济实践模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榜样。这其中既有以河南刘庄村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经典模式,又有以江苏华西村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模式,还有以天津毛家峪村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模式,以及以广东省崖口村为代表的集体经济的混合模式。被誉为“改革第一村”的小岗村也在探索以“小岗村”品牌入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并且在2014年取得了村级集体收入600万元的成绩。这些成功的探索和实践说明广大农民仍然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强烈愿望,但他们所要求的集体经济不再是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归大堆”的集体经济,而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通过充实集体统一经营层、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增加集体收入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而且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民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根本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理论界的关注和研究,更需要中央政策的支持、地方政府的扶持以及广大农民的热情和投入。集体经济只有抓住各种历史机遇,凝聚各方合力,不断发展壮大自身实力,才能在改革和发展的征途上战胜各种困难险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文系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道路研究”[项目编号:09CKS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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