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

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构中,要真正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目标,必须围绕利益表达渠道畅通、利益协调和保护机制健全这一目标,从司法的公众参与、仲裁的自治、调解的体系重塑和信访的法治化改革等需要共建的实践单元入手,努力打造一套司法、调解、仲裁、信访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方便民众接近正义和利用多种渠道解决纠纷,满足其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最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效益的全民共享。

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司法。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司法,不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是解决目前司法制度中诸多问题的利器,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两个切入点。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改革必须与二元转型社会结构相适应,以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为基础,构造参审制与陪审制结合、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共存、常识判断与专业判断并行的陪审制度二元结构体系。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而言,针对当前存在的社会公众认识不足、人民监督员代表性缺乏、监督案件范围有限、监督实效不足等问题,其改革应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效力为重点,完善其制度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

实现仲裁的充分自治。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不仅体现为多元参与、合作共治的价值追求,而且内含着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市场引导、坚持民间自治的社会自治要求。具体到仲裁领域,要求打破当前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僵局,促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改革;要求正确勘定司法监督的边界,减少司法的不当干预,最终提升仲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仲裁制度的全民共建共享。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推进仲裁的民间化改革,坚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提升仲裁的独立性,完善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推进仲裁制度的系统改革;必须合理界定司法监督的边界,着力调整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实现司法对仲裁由监督为主到支持为主、监督模式从全面监督到程序监督的转变;必须建构仲裁第三人制度,强化对仲裁第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助推仲裁制度与仲裁机构的完善和发展。

重塑多元的调解体系。全民共建共享理念的提出,为我国调解体系的重塑和完善指明了方向。具体思路包括:构建社会自治型的人民调解。全民共建共享是强调民众参与、鼓励民间自治的多元化理念。当前人民调解行政化色彩浓厚,应从政府主导的模式,逐渐过渡为社会自治的模式;完善公共服务型的行政调解。全民共建共享倡导“协助合作”的开放式理念。当前行政调解应走出片面性行政限权的误区,强化政府服务理念,促进调解机制的法治化、专业化,提高社会的有效参与度,完善公共服务型的行政调解;发展市场引导型的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全民共建共享”是尊重市场规律的放权式理念。当下,与其耗费巨大公共资源,自上而下地推行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不如尊重市场规律,将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市场化、商品化,促进其商业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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