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宇翔:司法判决在法治文明中的价值(4)

丁宇翔:司法判决在法治文明中的价值(4)

司法判决是衡量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

法治文明是历史的产物,其本身就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结果,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状态。不论法治文明如何发展进步,在客观上总有度量的标尺。在这些度量标尺中,有一种标尺是裁判者通过解决具体的纠纷向具体的人阐述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这就是司法判决。在法治文明与国家、社会、人民的交互中,司法判决是最重要、最明显、最直接的使文本中的法律成为活的法律的手段。法官总是被束缚在涉及具体问题的具体案件中,但他们必须对这些具体问题(通过判决)给出答案。人民、社会甚至国家(通过行政诉讼的判决)都通过这些判决感受和体验到了法律的要旨、法律的善恶和法律的威严。科殷指出,法官裁判需要承担三重基本任务。其一,他必须对他面临的任何有效的权益要求作出裁判;其二,法官必须服从法律,他应该根据法律对放在他面前的控告进行判决;其三,他有义务发誓,不仅根据法律,而且也要公平和公正地作出他的判决。也就是说,法官按照这样的要求进行裁判,其判决才可能合乎正义的要求,因为他“不仅根据法律,而且也要公平和公正地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彰显的是法治的昌明”。

然而,在法治不昌明的封建社会尤其是欧洲的中世纪,公平正义被肆意践踏,教会法被奉为圭臬,司法判决因而也成为压迫者的工具。人民通过司法判决所感受到的,几乎都是法律的恶。布鲁诺被宗教裁判所的判决定为“异端”,并判处死刑,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伽利略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终身监禁。这些判决,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成为法治黑暗的注脚。因此,司法判决当得起是衡量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在同一时间维度内,其他法域的法律家或民众也可以通过司法判决判断一个法域的法治理念、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

在同一空间维度内,后世的法律家或民众也可以通过前世的司法判决判断其祖先的法治理念、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判决衡量法治文明这一功能,在近现代以来更为彰显。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判决作为发挥法律功能的最重要手段,判决精致化越来越受到重视。判决书文本不仅成为案件审结成果的载体,也成为经常性的法律研究文献,法律教学工具和法律思想媒介,这又反过来更进一步强化了判决作为法治文明重要标尺的价值。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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