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新闻采访权有赖更有力的制度跟进

保障新闻采访权有赖更有力的制度跟进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贵州省内各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做了详尽规范。《办法》中有多项规定涉及媒体记者。譬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

该办法是第一个省级政府的新闻工作办法。其中就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及内容”、“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等设立了具体的规章。从大的方面看,该《办法》也可以说是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一种地方化,比如,两份文件都要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贵州的《办法》更是具体要求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这为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也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

而该《办法》最大的亮点之处在于,明确提出6种可以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甚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情形,其中便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规定所指向的对于新闻采访权的保障意图让人欣慰。

在现实中,谈到阳光政府建设、信息公开这些大的概念,各地政府或官员相信都不会陌生,且也早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了具体的指导与要求。但落实到现实层面,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后,个别官员或地方政府排斥记者的采访和媒体监督,甚至粗暴对待记者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而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的透明化与公开化程度,某种意义上就体现于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与监督权的实现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明确提出将对“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显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问题意识,可视为迈向“纠偏”的第一步,亦值得各地效仿跟进。

在此之前,2009年9月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发布办法》首次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其规定“对依法应当发布新闻而不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采访并引起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等不作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行为,将依法移交任免、监察等有权的机关予以问责”。但从效果来看,似乎并不明显。这一方面或许是因为规定执行的不到位,但另一方面或还是在于地方层面以《办法》的形式所确立的对新闻采访权的保障,还存在规格和力度上的双重局限性。比如贵州此次发布的《办法》中对于记者采访权的确认,就有“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的限定条件,这与我们正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新闻采访权无疑还存有一定的偏差。

“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在倡导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的保障有待强化的背景下,这一地方规章和要求可以说是一种对常识的实践,其主动意识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就落实和保障新闻采访权而言,我们仍旧需要更高阶、更有力和系统化的制度跟进。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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