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摘要:为了进一步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规定》),确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预防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除了对《规定》本身进行完善之外,还有赖于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的权责,规范自由裁量权以及加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职业保障等,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制度安排加以防范。

为了进一步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规定》),确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预防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随后,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印发了落实《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国各省市多个地方相继出台了对于《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发布一年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个案的情况大幅削减。然而,上述诸规定出台以来,全国范围内依照《规定》被记录和通报的领导干部极少,被追责的几乎没有,这值得注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检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细化干预界限。《规定》第二条将“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作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认定标准,同时,第三条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这一认定标准比较原则化,实践中不易明确,不好认定。其一,干预与履行职责不好区分。司法机关与外部的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纪检委、检察院、上级司法机关等部门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工作往来,尤其是其中很多机关对司法机关有监督指导的职责,有些情形很难区分这些机关的正常履职与干预之间的界限;司法机关内部的具体司法机构以及办案人员与内部的院长、庭长、局长、审委会、检委会等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很难区分正常履职与干预的关系。其二,干预与了解案情不好区分。干预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显性干预与隐形干预,《规定》出台之后,实践中更常见的是间接干预和隐形干预。比如,领导干部打个电话,了解一下案情,最后指出“一定要依法办理”“必须要严把事实关和法律关”等等,很难认定这是干预司法,但是这种非常态的“了解”已经起到了干预的作用。所以,各个部门的实施细则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中对“干预”的界定,要从干预的方式——公开还是私下、干预的目的——为公还是为私等维度考虑干预的标准。标准明晰之后,不但更容易认定领导干部的干预行为,更可以防止拥有相关职权的机关和领导怠于履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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