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2)

从制度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2)

摘要:为了进一步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规定》),确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预防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

完善记录主体。根据《规定》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人员作为记录的主体,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司法人员最为了解干预情况,更容易保存被干预的证据;但是这一规定对司法人员的期待过高,现有体制下,很难让司法人员在权衡了严格记录的后果与个人将受的影响之后选择前者。因此,必须完善记录制度,让记录人与被记录人相隔离,免受打击报复,受到更多的保护。具体地,可以由各省级司法机关统一记录省以下司法机关的干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来记录各省级司法机关的干预情况。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几个省级人民法院正在建立“信息专库”制度,试图通过电子化手段统一对信息进行记录。

简化认定程序。《规定》第七条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对于司法人员的记录情况需要予以认定:领导干部是否过问了案件,过问之后是否构成干预,这里涉及行为性质以及证据的双重审查。第七条的规定包含了干预认定的两个环节,先是司法机关自己的“汇总分析”,随后是党委政法委的“研究和报告”。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干预情况的及时发现和处理,并且流转环节过多,更增加了处理干预行为的难度。因此,未来应该简化干预的认定程序,让干预的记录直通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作为纪检检察机关的办案线索以及党委组织部门的考核依据。

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除了对《规定》本身进行完善之外,还有赖于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的权责,规范自由裁量权以及加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职业保障等,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制度安排来防止领导干部对司法进行干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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