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治理现代化同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过程,同时也是人权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了人权,中国人权保障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持续发展
30多年来,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不断完善,人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不断扩大。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广泛参与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差额选举和定期换届已经形成制度,通过选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实现了有序更替、依法换届。201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这标志着城乡公民的选举权在法律层面上真正实现了同等的尊重与落实。
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例如,全国普遍实行了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开展了8至9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同时,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已经成为农村管理的基本模式,协商民主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和基层协商不断发展,为公民行使政治民主权利提供了新平台。此外,社会组织成为中国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中国有社会组织49.2万个,它们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管理、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其他权利得到法律有效保障
30多年来,中国把建立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不断推进法治建设,逐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全国各级立法单位共制定了243部法律、721部行政法规和9200部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社会关系各个方面,改变了许多社会生活领域缺乏法律规范的状况,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并且,中国司法体系全面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公开审判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国不断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提高了人权保障的法律位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和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中,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了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此外,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全面改革,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