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路径构建中的多重隐患
一是法律保障体系缺位下的行为转化力低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观层面对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本质的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也同样属于我国构建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就具有可取代法律的权利和能力。从我国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以来,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及辅助手段,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利益矛盾和利益格局的动态变化性日渐突出,国人价值主体意识的复苏,也引发了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发展,因此法律领域中尚未解决的各类如立法与实际需要不符,违法无人追究,执法不严等所产生的负面效力势必被再次增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所需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位,使得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和行为不能够有效和及时得到遏制,也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培育很难真正植入人心,进而转化为民众行为直接影响其生产生活。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转型期间及“互联网+”时代被无限扩大化,也使得社会中一些有悖于和谐、文明等理念,如“扶不扶”的困惑等层出不穷。
二是落地机制健全需要被忽视影响下的培育流于表面。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培育属于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必须始终保持其与时俱进性并常抓不懈。按照机制在构成事物各环节、各部分之间的稳定性关系和相互作用程序的规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的科学有效性和活力,需要落实、落小、落细的机制保障。其中的“实”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培育必须以现实情况为出发点;“小”要求从小处着手,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必须落实在国人的日常生活和实践过程中,甚至需要落实并指引各类平淡的、琐碎的小事。任何一个国人的言行举止,同样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甚至国家的价值追求、道德水准的代表,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培育必须稳抓“落实、落小、落细”,然而遗憾的是就当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培育而言,此方面却尚未得到重视和完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培育在“落实、落小、落细”机制保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是其目前实践培育很容易流于表面,难以深入人心,甚至在某些领域和部分地区,容易出现理论实践“两层皮”问题的主因,一旦此种问题持续存在且其影响有可能被恶意扩大,那么可以想象国人道德观念、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目标乃至国家生死存亡在未来所面对的恶劣境遇。
三是培育制度机制合力尚未形成下的运作零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系统的机制和制度作为其运作保障,因此,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中社会教育机制、监督评价机制、舆论引导机制、法律规范机制、实践养成机制、道德建设机制、心理认同机制、体制保障机制等的构建、强化、完善、规范、健全、推动等要求,就需要被长期重视和逐步完成,尤其是以上各类机制相互之间关系的稳定性、合理融合性、协同互补性,都需要在其形成合力的要求下被时刻关注及合理引导。
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制度、途径当前的零散性、缺乏实践监督和管理以及执行力度不高等问题的客观存在,也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只能局限在某些领域和部门,而不具备统一性和现实针对性,还不能适应其本身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的系统性发展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所需要的合力在现阶段也不能被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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