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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6)

制度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制度可以把好的东西按规则固定下来。就像我们刚才讲的,在做事过程中,好的做事方法、方式不会因为是否更换做事的人而改变,这就是因为制度规定是固定的。所以说,好的制度化的意义就是能够不断复制好的成果、好的作风,这也是制度和人治的不同。人治是一旦换了做事的人,做事的做法也就改变了。而法治和制度化的意义则在于即使换了做事的人,好的做事方法也不会改变。我们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就是按规矩来,党的建设也要讲规矩。规矩,是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和纪律就是规矩。所以,组织可以换人,但是按制度办的规矩不能变。

二是制度化的意义就是建立合作者之间的预期。现代的大规模的团队活动,不一定都是在相互认识、相互了解的熟人之间进行,大多是生人之间的合作,生人之间怎么实现合作?就是要建立预期。预期从哪儿来?人也是会变的,这个岗位今天是张三,明天是李四,但制度可以带来预期,各种各样的操作都是按照流程做的,我知道跟我合作的这些人也会这么做,这不就是提高了相互合作的预期吗?党的建设就是制度化的进程,我们按照纪律,按照规矩,精诚合作,共同团结,提高正能量,整合汇聚更大的管党治党工程。既然是工程,既然要强化合作,那就有制度化的问题。制度化从哪儿来?从党规党纪来,首先是党章,其次是党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从严得有依据、有规范来指导、约束。所以,从2013年开始,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我们高度重视党规党纪的修订和完善,按照十八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理念,不断完善填补制度空白。

在问责制上,《条例》不就是对问责制度空白的填补吗?过去,我们的问责散见于一些规定。严格地说,完整的党内问责的一般法意义上的法规一直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党中央通过的生效实施的《条例》就是制度创新,是增强管党治党的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按照《条例》规定,问责程序,谁来问责,问谁的责,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发生问责……一条一条都有清楚的规定,为复杂的问责工作提供制度化的依据,提供制度化的模板。

讲到这儿我们必须说,在十八大之前,党内法规中有一些有问责的、追责的、责任制的规定。比如,2009年6月30日中央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再有2010年11月份中央通过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等,都是广义上的关于责任制的党内法规。但是我们刚才也提到,这些法规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不能够满足和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加强问责制的要求。

为什么不能满足?第一,相对分散。问责法规分散,不集中。一分散就带来一个致命的弱点,法规之间有一些不必要的差异、表述,给执行也带来一定困扰。第二,主题不集中。我们原来有问责、追责的规定,但主题都没有放在管党治党上,重点不突出。管党治党是党的建设的工程核心,所以问责制应该紧紧锁定管党治党的核心。第三,我们过去涉及的追责、问责的规定有一个共性的弱点——纪法不分。党的建设主题为什么不突出?就是因为纪法不分。好多党纪的内容就是照搬了法律,而且还冲淡了主题。管党治党的好多问题,严格地说,不是国家法律。比如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提到的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制度体制机制,这是法律问题吗?不是。这是党的问题,必须在党纪里面加以突出,加以保障,相关制度加以延伸,然后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法律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党委的责任制是要靠党章和党纪来解决了,而不是靠法律。可是,我们过去纪法不分。法律讲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职能工作,不履行职能工作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不是管党治党的问题,这是把执政治国的问题放到党纪里面来解决。纪法不分,疙疙瘩瘩,关系极为不顺。党纪党规本来应该突出的问题被淹没了,而党规解决不了的属于法治的问题又放到党规里,这就是纪法不分的弊端。所以,党的十八之后,习总书记提得非常清楚,第一就是纪法分开,要由过去的纪在法中变为纪法分割,党纪就是管党建的事,这个主题、主业不能丢。然后,习总书记讲的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都是正确地处理党纪和国法关系。我们在问责制上也是这个问题。首先纪法分开,这必然要求制定独立的完整的党内的《条例》,作为所有问责工作的一个基准,我们过去没有,所以要赶紧制定。另外,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是肯定的,也就是说不能照搬法律内容。所以,我们看这一次《条例》突出的主题,就是从严治党、管党治党的责任制,而这正是我们刚刚讲的党的主业,是管党治党的准确定位。这体现了纪在法前,管党治党要靠党章党纪,要在法律前面,它的要求、标准自然比法律高。

所以,《条例》这一项重要法规生效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管党治党,尤其是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水平。这个意义是至关重要的。

以上,从三个方面来入手和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作用。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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