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探索的三阶段(2)

吴传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探索的三阶段(2)

第二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

1992年党的十四大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党的十四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要求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带入了快车道。

1.提出了法治经济的时代命题

学界通过对市场经济的深入研究,得出了“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平等经济”的结论,而权利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平等经济都离不开法治的作用,所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一,市场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又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客体的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品交换还是分配与消费,都涉及权利与利益,而这些权利与利益只有在法律确认与保障下才能成为现实;其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和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离开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契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要法律确认与保障;其三,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市场就是运动场,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必须有规则,有裁判员,而规则就是法律,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裁判员就是政府与司法机关;其四,市场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意志是自由的,任何胁迫行为和欺诈行为在交换的活动中都是无效的,为了确保这种地位平等与意志自由,就必须依赖法治。

2.加大了市场经济的立法进度

确定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同时,还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十五大在立法方面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市场主体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投标招标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金融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为了让农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乡镇企业法等。除此之外,还制定或修改了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和发展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法律,以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弥补市场本身的软弱性。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8件法律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4]

3.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现代宪法第三次修改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田纪云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以往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只是把“制”改为了“治”,一字之改,意义重大,它反映出我们党对法治内涵的认识递进了一层。并强调“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表明我们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又有了提高,达到了一种全新的高度。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吴传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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