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司法权是中立的判断权,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审理者裁判。通过改革实现优秀办案人员向一线流动,合议庭、承办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除依法行使监督权外,不得干预案件审理、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审判团队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这些均为实现案件公正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科学完善司法责任制,实现裁判者负责。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切实保护法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决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变成一把高悬在法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方面,“两高”去年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较为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豁免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司法责任。另一方面,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程序,要求责任追究要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和过错相结合,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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