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送“不作为”锦旗者符合法治精神吗?

刑拘送“不作为”锦旗者符合法治精神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四川绵阳市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村民冯勇军等人,以当地政府部门对黄龙村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治理不力为由,向百顷镇党委政府、三台县环保局赠送“不作为”锦旗,冯勇军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警方表示,刑拘冯勇军是因为其涉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

不知从何时起,以向政府部门赠送“不作为”锦旗来表达心中不满,成为一些人批评政府行为、反映维权诉求的“另类方式”。尽管此举不无吸人眼球、引发关注和制造影响等舆论争议,但鲜见有当事人因此而被公安机关刑拘。人们不免质疑,送“不作为”锦旗者是否涉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警方是在依法履职吗?

从新闻报道看,冯勇军等人为环保局和百顷镇政府赠送“不作为”锦旗的确出于无奈,并非无理取闹。承包者将畜禽粪便发酵的沼液排放进入百顷水库进行肥水养鱼,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涉嫌违反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而面对两年间的群众举报,环保部门并未有效制止污染水质的违法行为。用当地村民的话说,送锦旗的目的就是希望鞭策相关部门积极处理污染问题。

其实,送“不作为”锦旗不过是民众出于对政府部门工作监督与批评的善意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鉴于此规并未具体列出人们行使“批评”权力的方式,将送“不作为”锦旗作为选项本无可厚非。唯一需要遵循的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遵纪守法。政府部门当对包括“尖锐”方式在内的批评意见笑纳善待,不必过度在意自己的颜面。

至于警方以“非法游行、示威、集会”为名对送“不作为”锦旗者治“罪”,恐怕难脱民众对其权力任性和选择性执法的疑问。没有扯拉横幅,也无静坐呼喊,更无敲锣打鼓的9人行,如何能让人们与认知中的“游行、示威、集会”扯上关系?刑法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有几个重要构成要件,“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和“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当为不可或缺的两项重要考量。基于送旗者“刚到县城拿着锦旗没走几步”、警方尚未实施要求其解散的前置性执法的现实语境,仓促将当事人刑拘,既有违罚当其罪的合法性,也不符合依法办事的程序正义。

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07年和2014年冯勇军也曾敲锣打鼓地给三台县政府部门两次送表扬锦旗,却是一路畅通无阻且无人为其定罪。三台县警方选择性执法的“双重标准”和三台县政府部门笑纳表扬、拒绝批评的“爱憎分明”,值得社会围观与反思。人们期待着事件真相的水落石出和对不当执法的问责查究。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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