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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2)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阐明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参加社会实践、进行科学研究中,通过大量事实,发现了阶级利益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逐步形成了以阶级利益为中心的法律的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阶级性的观点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任何法律都包含着阶级倾向性。比如说在剥削阶级社会,法律在利益上总是比较偏袒统治阶级;二是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统治阶级意识形态上的痕迹,所以任何法律也都必然打上阶级的烙印;三是政党是阶级和阶级斗争最得力的工具,政党在进行政治斗争中,也必然包含着进行一定的法律斗争,政党也能够善于运用法律这样一种斗争手段。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这里我们可以举个例子。马克思在早年接触并研究过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离婚法草案、林木盗窃法、普鲁士宪法等,同时,马克思也研究了法国和英国的宪法等具体的法律,还有刑法、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他曾经在第六届莱茵省有关法律问题的辩论会上,通过对各个不同等级的代表人的发言内容的了解,也通过对一个个法律条文的具体分析和研究,发现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几乎无一例外地反映了一定等级和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马克思也感受到,在立法的辩论会上,各个不同等级的代表人总是千方百计地力图把自己这一等级的利益和意志贯穿到法律条文当中。所以说,马克思是从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当中,发现了法律是跟阶级、阶级利益紧密联系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写《共产党宣言》时曾明确地说:我们共产党就是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从这样的认识当中可以看到,共产党当然也要从法律上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这是第二个根据。

(三)可以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一些显著特点来说明

中国共产党跟西方政党不一样,这种不一样,无论是在政党的产生、政党的功能、政党的特点以及政党的作用、使命等各方面,中国共产党跟西方政党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国家的组织者、领导者,西方国家的政党他们一般只管选举,选举完了,就没事了,而中国共产党并不是这样,中国共产党是实实在在地参加到国家的组织和领导当中。这是中国共产党跟西方政党的明显不同。

具体地说,中国共产党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最广大无产阶级和人民群益的利益。其他西方政党,当然他们作为政党,都要代表一定阶级或一定阶层的利益,但是世界上其他的政党所代表的这种阶级或者阶层的利益都比较小,只有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共产党人所领导的无产阶级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服务、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利益从人数上来说也是最广大的。

二是中国共产党把政党的功能,代表功能和表达功能最完美地结合起来。共产党有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显著特点,这是代表功能。同时,还有表达功能,表达功能主要体现在落实上。一方面,我们的理论、我们的思想明确地说明我们要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不仅在理论上要这样讲,关键还要把它落实到位。这种落实就是我们说的表达功能,也是实践功能。也就是说,我们不但理论上这样说,有这样的代表性,在实践当中还要把这种代表性落实到现实当中。因此,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革命时期、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时期,都无一例外地承担着各项公共事务治理的任务,并且通过实施有效的治理使这种表达功能得以落实和实现。

三是中国共产党是坚强的组织和严密纪律的政党。和西方政党组织纪律松弛涣散、党员入党退党来去自由相比,中国共产党与西方政党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是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组织原则,全党组成了一支先进的战斗部队,使党具有强大的战斗力,我们党既培养和造就了一支优秀的干部队伍,也重视开展思想宣传、深入群众、组织群众和依靠群众,善于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首先是具有很强的组织性、纪律性,是一个非常先进的部队。

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具有这样突出、显著的三个特点,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能够、也必须进行国家治理,能够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中国共产党也拥有领导法治的资质和能力,能够领导依法治国,而且能够领导得好。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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