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的法治维度

权力监督的法治维度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权力监督既是权力配置的内在要求,也是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地方立法权正逐步扩大、权力清单制度正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正深入推进,以此为契机,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是确保各项改革沿着法治轨道前行的重要基石。

以扩大地方立法为契机强化对立法权的监督

首先是立法权限要限定。新修改的《立法法》一大亮点即是将地市一级的立法权主体由原来的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扩大到所有284个(所有设区的地级市),但同时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立法(含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事项均作了明确限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换言之,地方立法的主体范围虽然扩大了,但立法权限更明确、更规范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今后不得进行前述三个方面事项以外的立法了(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需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做好对接和调整,做到不该立、不能立的坚决不立,防止立法资源“过度消耗”和“选择性”立法情形出现。

其次是立法文件要审查。立法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法律活动,备案审查是确保依宪立法、依法立规的关键一环。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新的《立法法》赋予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事先性合法审查的权力,也对政府规章的备案作了详尽的规定。近年来,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对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清理,一批规范性文件或修改,或废止,或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范性文件取代立法”等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纠正,有力保障了立法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以推行权力清单为内容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

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让政府权力公之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行政职权,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为此,一要以依法清权为前提,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和严格清理,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上位法依据或违背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应及时清除,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二要以规范制权为基础,对政府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主要内容、实施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三要以公开晒权为核心,可将行政权的基本类型、法定依据、实施程序等,通过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门户网站、电视媒体、政府公报、微信公号等方式公示公告,让公众知晓、受群众监督。四要以严格责任为关键。只有做到“权责统一、权责相随”,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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