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的法治维度(2)

权力监督的法治维度(2)

以推进司法公开为导向健全对司法权的监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开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源头活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案件信息、政务信息、队伍信息等内容的公开也作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和公正观念的树立,人民群众对冤假错案、法官腐败等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司法公开已成为回应群众关切、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务之急应是抓好相关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秉承“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警惕“选择性公开”和“暂时性公开”,让司法公开体现在实际行动上、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应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延伸司法公开的平台。此外,可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和评估体系,提升司法公开的质量、绩效和群众的满意度。

以规范权力行使为重点加强对监督权的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监督权也如此。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权并非“法外之权”,监督权本身也应接受监督,让监督进“笼子”是全面建构法治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我们党的内部监督主要是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主要有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还有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如何确保这些监督到位不越位、尽职不任性?这要求监督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依规实施。

监督权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有关监督权行使条件、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履行监督职责。既要纠正违法监督,也要防止监督上的“一阵风”“搞运动”,力戒监督上的“形式主义”。不仅如此,为加强对监督权的规范和制约,提升监督的廉洁性,应当进一步引入人民监察员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第三方评估监督等多种外部监督方式。因此,应切实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受理公民所反映的问题、核查群众所提供的线索,使监督职权始终处于人民群众的视线之内。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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