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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8)

8.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条例》对各大类监督主体的定位、职责、任务、手段和措施一一作出规定,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四大类主体。第一类主体就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这里明确讲,“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里面,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就有中央的特色。主体不同,职责定位也会有差异。中央的地位是统一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这就是中央统一领导的重要要求,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中央政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等等。就是整个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些重大举措、重点事项都要由中央统一安排。这就是中央这个主体的职能职权。中央委员会成员也在党内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这是作了明确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原则,不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自上而下的监督吗?这种强化要从中央做起,中央政治委员全力抓,严抓硬抓,就使上对下的监督、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有了很大的保障。

9.党委(党组)的监督

《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里面讲得非常清楚,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履行四大监督职责,是个大的职责。比如说,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因为,纪委要受双重领导,所以同级党委要发挥作用。“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级监督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个不足,由远而近,上级组织要对下级党组织多过问,多提醒。这就由远而近,你不能作甩手掌柜,不管不顾,对下级的管理本来就是上级管理的有力的管束。

《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那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就是党内监督的创新,那市县两级的巡查制度意义何在?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报告部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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