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党内法规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党内法规的法治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治,可以用“一高一严”来说明。“高”,即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严”,即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这个“高”指国家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为规范。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在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高,这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领会法治精神,带头遵守法律和党内法规,带头依法办事。不仅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也要切实改变“权力迷恋”和“大包大揽”的情况,将执政履职思路彻底转到法治轨道上来。

●党内法规的法治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治,可以用“一高一严”来说明。“高”,即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严”,即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这个“严”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历史地位和使命决定的。党的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需要党炼就百毒不侵的金刚之身,越需要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越需要全面从严治党。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抓紧制定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把加强建设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升到构建法治体系的高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属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党内法规体现了怎样的法治特点呢?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的概念大于“法制”和“法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可以包含国家法律体系,也能够包含党内法规体系。同时还要认识到,党内法规虽然不是国家法律,但如果从法是一种组织化的行为规则,法在本质上要靠组织成员的内心认同,法本身具有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等特征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也具有这样的共同特征。党内法规反映了党员和党组织的意志,具有了在党内实行的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而中国共产党又处于执政地位,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这样的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虽然只在党内实行,但也自然地能够得到国家和人民的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能完成的,而没有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依规治党,就没有依据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的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完全应当包含党内法规体系。

当代中国,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需要党内法规、依规治党;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法律、依法治国。党内法规、依规治党和国家法律、依法治国,要“两手”抓,并且“两手”都要硬。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国家治理所需要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同国家法律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生命和价值一样,党内法规的生命力也在于它的实施,在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高,这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领会法治精神,带头遵守法律和党内法规,带头依法办事。不仅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也要切实改变“权力迷恋”和“大包大揽”的情况,将执政履职思路彻底转到法治轨道上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员干部要自觉运用党内法规体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