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大光:从民办教育看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

邬大光:从民办教育看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历经波折,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民办教育实行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是国家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且符合国际上教育改革发展趋势。但是,如何正确认识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内涵,如何理解营利性教育的公益性等问题,社会上仍然存在很多模糊认识。

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

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既不是同一范畴也不是一对矛盾。教育的公益性源自因人受教育而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它是教育活动的天然属性。就其本质来说,教育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是教育的提供方式,是教育由谁提供及怎么提供的问题。人们之所以争论教育以何种方式提供为最佳,主要是哪种提供方式可以保证教育公益性的最大化,或教育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在我国,之所以人们还存在不同看法,是因为我国原有的教育提供方式所形成的惯性。

从教育产生的时候起,教育便具有公益性,即为公众或团体提供服务。但随着营利性教育的出现,使人们原来所持的教育公益性观念面临挑战。事实上,教育作为一种产品,无论是政府提供还是私人提供给社会,比较流行的观念认为,“教育具有公益性”,并不是指提供公共产品的教育单位才具有公益性,而是说无论是什么产品形式的教育单位,其本质上和实际结果都给全社会带来巨大公共社会利益,即无论其过程如何、是否盈利,教育都是公益性产品。教育公益性不是由教育投资资本决定的,而是由教育服务自身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教育具有天然的公益性,只是作为不同的产品形式时,其公益性有大有小;其公共角色有强有弱。因此可以认为教育营利性与其公益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营利性教育当中存有教育的公益性。弗里德曼曾指出,“所有的学校生产的教育服务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私立教育也服务于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所有学校都是公立学校”。

总之,人们认识教育公益性一般有两套逻辑:第一套逻辑是从教育的客观属性出发,即从客观方面来理解教育的公益性。这种理解不看教育的提供形式,也不看是什么年代的教育,只要教育存在,其公益性就存在。第二套逻辑是从教育的社会属性出发来理解教育的公益性,是从教育的提供形式来考虑。如果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或低于成本提供教育,那么这种教育就具有公益性质,反之就不具有公益性。在教育发展的早期,两者之间泾渭分明。但随着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和扩大,两者之间出现了模糊现象。因此,我们不仅要看到第二套逻辑中公益性与营利性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也要重新认识第一套逻辑,即公益性与营利性并不是对立关系。从理论上看,公益性是办学之后的社会影响,营利性则是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坚持公益性并不表明学校没有营利行为,营利性也不一定妨碍民办学校公益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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