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条例》: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

摘要: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条例》对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条例》对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顶层设计了由六大监督主体构成的新形势下党内严格的自我监督体系。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最管用的监督。2003年颁布的《条例》试行稿虽然也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六类监督主体,但没有明确不同主体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监督制度和监督职责分离,各项制度和主体缺乏衔接。习近平总书记有针对性地提出,六中全会修订的《条例》,要加强监督主体责任方面的规定,强化监督主体和监督责任的关系,突出党委主体责任,明确规定纪委和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委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按照总书记指示,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对党内监督作了以下顶层设计:一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顶层监督;二是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三是纪检机关的专责监督;四是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六是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其中,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本身又构成一个完整的主体责任体系,即:党委(党组)书记要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党委(党组)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好“一岗双责”作用,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构建起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监督、班子成员抓分管部门监督、分管部门抓下属单位监督的党内监督责任体系。

这样的顶层设计,有利于在党内监督中贯彻民主集中制,依纪依规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党内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使每一个监督主体既有对上对下的监督责任,又有被监督义务,是一个你监督着我、我监督着你的科学的监督链,有助于实现真正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的目标。同时,也有助于不断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真正做到管住纪律、看住权力,增强党内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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