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明确提出:“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这一论断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等原因,一些领导干部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个人的“自留地”,搞“家天下”、堆“小山头”、拉“小圈子”,把下属变成自己的“家臣”“家丁”。在这些“私人领地”内,一些人推行一言堂、家长制,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俨然成了“土皇帝”。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以及单位中并不鲜见。有的将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不择手段;有的目无组织、目无群众、目无党纪国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借口单位的“特殊性”,成为游离于纪律之外的“特殊党员”,搞独断专行、一手遮天,等等。这些问题的滋长蔓延,直接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影响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甚至带来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现象的出现。
领导干部搞“私人领地”,不仅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有悖于党的性质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政治品格,为民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无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以大局为重,带头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只想到自己那“一亩三分地”、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不能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更不能将公权转化为私权、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对党组织做出的分工安排,必须自觉服从,不允许讨价还价、不服从安排;对党组织做出的决定决策,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讲价钱、做选择、打折扣;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举措,必须认真落实,不允许有欺压百姓、侵害百姓的霸道行为。
根治“私人领地”问题,关键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私人领地”问题滋生的根本因素。必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作风专断、听不进不同意见的领导干部,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和批评教育;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杨 帆 严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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