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其国:绿色生态文明须以法治为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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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创新,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

我国环境司法专业化必须以环境权实体化为主线,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创新为切入点,不断健全与完善环境权诉讼制度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拉开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序幕。检察机关加强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创新,设置诉前程序,督促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积极发挥保护公益的作用。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有关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多元诉讼主体格局已初步形成。

稳妥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组织模式创新。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模式,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笔者认为,无论环境司法专业化组织模式形式如何,都应当特别注重加强以下几点:一是专业性。要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的精细化建设,在专家参与案件审理、调解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二是公正性。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就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制定实施详细的试点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多样性。鉴于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复杂性,环境保护法庭的设置形式可以立足法院组织模式与环境案件区域分布特点采取多样化方式。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与制度规范化建设。笔者建议,加快建立一支具有较强环境专业知识与综合法律素养的环保法官队伍,明确环境保护法官的基本定位、职责与岗位要求,将环境保护法官纳入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官联合培训机制,健全与完善立足审判实践的素质培训模式,从而推动形成包括环境保护警察、环境保护检察官、环境保护法官在内的系统化、一体化的环境保护司法专业队伍,为环境保护司法专业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化的鉴定机构,加强环境污染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制定实施规范化的操作体系与鉴定标准,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与制约。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建立健全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提前介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损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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