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其国:绿色生态文明须以法治为保障

袁其国:绿色生态文明须以法治为保障

入冬以来,持续弥漫于我国许多地区的雾霾再次引发人们对生态文明的强烈关注。将绿色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绿色必须以法治为保障,法治是党和国家加强环境治理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手段与方式,生态法治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加快生态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生态法律体系

尽快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纵览世界环境权立法实践,环境权入宪一直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模式。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将环境权转化为宪法上的公民权,通过宪法宣示环境权的内涵与价值,才能为环境权的保障和制度化、法律化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与层级。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应当对环保法修订实施以来已有的创新做法进行进一步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以后可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从地位和内容方面更加突出环境保护法的统帅作用,并以此协调环境保护基本法与各单行法的关系。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构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体系。修订后环境保护法可定义为环保领域基本、综合性法,并首次规定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为推动环境保护法转型迈出了重要一步。下一步,要明确环境权的基本概念,确定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主张方式、诉讼原则等,为环境执法、环境诉讼等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支撑与遵循依据。同时,推进土地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修订与完善,努力建构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系统完整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探索环保警察执法新模式,不断增强生态执法刚性

近20年来,环境保护法律执行“难”“软”“疲”的问题,促使理论界与实务界将目光投向了警察权,环境保护警察呼之而出。目前,环境保护警察的实践探索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环境保护部门主导模式;二是公安机关主导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实践运行中各有优劣,学术界也莫衷一是。

着眼生态法治建设全局,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警察应设在环境保护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部署调配工作,这样更符合我国实际。理由有三:一是有利于保障警力资源优化配置。目前,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侦查与治安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充环境保护执法职能会造成警力资源过度分散。二是有利于统筹环境保护力量。将环境保护警察设置于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节省部门衔接大量成本,更有利于统筹整合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类资源。三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执法体制自身的健全与发展。笔者还建议,环境保护警察的组织机构由中央垂直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相对独立,增强探索跨行政区划环境保护执法机制及环境保护警察队伍的灵活性与便捷性。

为此,要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导的模式作为环境保护警察执法模式探索的主要方向,全面总结环境保护警察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深入研讨论证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制定实施“环境警察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环境保护警察的组织模式、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等,推进修订人民警察法,为环境保护警察执法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同时,还应当在总结基层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省级层面设立环境保护警察组织,推动省级区域执法机制探索实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增强环境案件查处力度,加快环境警察执法模式探索步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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