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内涵

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内涵

摘要:在维护人权、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防范冤假错案上,从中央到两高多部门提出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造检律有效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三角板块,检律双方建立彼此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良性互动的关系。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检察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实际上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这将对当前诉讼格局产生实质性影响,直接影响现有的控、辩、审三方关系,而对检律两方而言,如何构建和谐的检律关系,发挥诉、辩作用,以应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事关人权保障、冤假错案防范、司法公正及法律权威保障的实现,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检律关系的角色变化

不管是《决定》,还是《意见》或《实施意见》均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此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从《决定》首次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到逐步确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以审判为中心”,那么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对当前的检律关系有何影响或者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准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摒弃和否定,但不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否定,因此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内涵。

1. 以审判为中心,将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审判的准备阶段,都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起决定性作用。

2. 以审判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为中心,也不等于以法官为中心,不意味着哪个机关权力更大,应该从确立审判作为一种职能的中心地位的角度来理解。以审判为中心也不意味着要颠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

3. 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就作出批捕、起诉的决定,而要在审查中注重核实,注重听取多方情况和意见,否则也就易于落入“以侦查为中心”的窠臼。

4.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重申庭审的作用,形成控、辩、审三角格局,加强控、辩职能,法院居中审判。促使控、辩、审三方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庭审质效,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检律关系的影响

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过于强调“以侦查为中心”,到现今着重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这个转变,是要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也许只是两个字的变化,但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从过去庭审虚化、走过场到现今强化庭审,要求真正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确定行为性质和裁量刑罚的作用,就是要增强庭审实质化,加强庭审的对抗性,提高定罪量刑的标准,对检律双方而言均是机遇和挑战,一方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独立地行使检察权;一方是辩护人,行使着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们与法院形成控、辩、审三角构造的诉讼结构,法官居中裁判,控辩方互相对抗的诉讼格局。在这一格局中,检律关系表现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他们之间对抗越激烈越能体现司法价值,越能体现司法的对抗性,一方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一方为当事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进行对抗性博弈,在庭审中充分展现各自立场、观点和证据,让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更加深入了解,客观判断,合理合据作出公正裁判。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背景下,加强检律双方有效合作,增强他们彼此之间的来往和理解,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促使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受到的损失,以换取较低的刑罚,这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使社会和谐,达到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和谐检律关系,需要在对抗中求合作,在合作中求对抗,让庭审不再走过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李丹华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