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商法精神的民法典才能站在时代前列
学者的研究表明,民商分立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而民商合一的源流则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一贯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形成了民商合一的法律共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就是这一法律共识的体现和回应。
我们必须认识到,现代社会商人群体与非商人群体之间并不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限。互联网时代,网上开店几成潮流,商自然人大量涌现。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32亿,手机网络用户为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9%。2014年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6287.6亿元,雄踞全球首位;我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近10万亿元,位列全球之冠。自然人上网交易为“商”,下网生活为“民”,或者在网络世界“亦商亦民”,独立的商人阶层在这一领域不复存在,《民法总则》反映的,正是这一时代潮流。
但就比较法上的经验而言,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处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具体手法多样,因此,对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由于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已经使得民商法关系愈加密切。
就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下一步进展而言,首先必须认识到商人群体自出现以来,就是财产关系领域最为活跃的群体,是财产关系领域时代精神的创造者和引领者,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充分重视商事立法和商法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并将其反映到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中。没有融合商法精神的民法典,不会是站在时代前列的民法典,也不可能是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
其次,必须认识到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特殊之处,即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商法除了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因此,民商合一并不是要将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规则都纳入民法典,而是将对民商事关系具有一体适用效力的规则写进民法典。这样就可以实现以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商事法律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时,相应纠纷仍应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则的目标。
再次,必须认识到由于民法典编纂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立法机关已没有必要另行起草一部独立的商法典。即使立法机关未来能够启动商事通则的起草工作,可能仍会有一些纯粹的商事法律制度作为立法技术的剩余,得以进入民法典。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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