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辩证认识国有企业的制度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王鸿:辩证认识国有企业的制度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根本不同在于,其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载体,而且是实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最重要的依靠力量。在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国有企业更是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和提高人民福祉的重要支柱和保障。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辨清国有企业的制度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充分发挥各种功能的聚合优势,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忘初心,永葆初心,再塑国有企业的辉煌。

一、从制度功能看,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载体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究其实质是资源的占有和利用过程,资源由谁占有,以什么样的方式占有,决定了谁在资源的使用中获取利益,从而决定了人在社会中的阶层和阶级属性。“在不同的财产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95页) 因此,区别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最根本的因素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无论社会主义处在何种发展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都是最基本的核心要素特征。

生产资料占有不是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而占有,而是要通过占有实现生产和生活的目的,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载体动态反映和实现占有的最终目标。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载体和主要且重要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表象与实质的统一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国有企业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内在反映和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为主体表明,一是国有企业的量上要占优势,这种量既反映在国有企业单位数量上的多数,也反映在国有企业资产价值量上的多数;二是国有企业质上的主动,这种质既表现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主体、主导作用,也表现在竞争领域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竞争及社会的引领作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当辩证认识国有企业量和质的统一性,量和质的变化应在作为度的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

二、从社会功能看,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手段

破解资源分配利用与人类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问题,归根结底是能否有效解决公平公正性问题。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同。私有制决定了生产资料占有者与非占有者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天然不平等,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资源利用分配的公平公正性。与之不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在倡导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尊重个体利益,满足个体利益,张扬集体法权与个人法权结合下的普遍公平。只有在生产资料最初占有处于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资源的利用分配才具有实质上公平公正的意义,只有“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作为公有制最主要实现形式的国有企业,其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一是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这也就保证了中国共产党不会受制于资本利益集团,保证党制定的方针政策能够真正代表人民,有利于人民。二是为实现人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和发展权,为人的个体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让全体人民共享劳动成果。三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的福祉。

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其不仅表现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企业作为社会主体应具有的一定社会责任,而且表现为不同于私有制企业的先进性,更能够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劳动需求和发展需求,实现共同富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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