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群主”管理使群组拒绝“任性”

强化“群主”管理使群组拒绝“任性”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要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随着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为全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拓宽交流、便利生活、建言发声、展示个性的广阔平台,这一现象极大地改变和弥补了传统纸媒的不足和局限,当前已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一个人尤其是青年人,网络空间生活的参与程度,几乎已经和现实生活平分秋色,而这也几乎成为人的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毋庸置疑,任何技术都是双刃剑,它为我们带来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负影响。

关于网络群组的社会负影响,任何人都能随口说出几条。例如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网络人肉等点对面或面对点的直接伤害,网络诈骗、网络色情、非法网贷等伤害面爆发式增大的网络犯罪现象,还有利用网络群组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等严厉禁止的信息内容,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现实世界中各类违法,无论管制或者打击,都有相对成熟的法律机制,但对网络虚拟世界的有效监管,无论技术要求还是社会影响方面,都有更多特殊性。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由于利用网络实施攻击、恐怖、淫秽、洗钱、赌博、窃密、诈骗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以及网络谣言、网络低俗信息等泛滥成灾,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语境下,一切社会行为都自然具有法律属性,因此网络空间也不能游离于法外,所以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规范网络信息行为,群组组建者是“关键少数”。网络群组的组建者,在组建之初对于本群组的初衷、性质、用途、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都会有一定预见性。在一个人丁兴旺的群组,组建者无疑属于灵魂人物,是不折不扣的“关键少数”,对于维护群组的健康发展有着天然义务,对于群组组建的一切后果也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此次《规定》明确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这一原则,就是夯实了群组组建者的法律义务,以前那种“只建不管”、“有建无管”、“重建轻管”的随意局面,必然能得到有效扭转,使网络群组走上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之路。

真正管好“关键少数”,须加强协作久久为功。其实成功组建一个群组,只是完成了最后一个环节。在此之前,如何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使之既严格细致、又方便快捷,充满人性化,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就必须负起这项责任。而群组组建之后继续关注其发展情况,就需要各级公安网监、网信管理、文化宣传等部门一起上手加强协作,才能做到监管环节严密无漏洞。还应建立长效机制,使这种协作模式形成常态化,才能久久为功收到成效。此外,还应重点办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对公众产生深刻的教育宣传效应。

毫无疑问,在很多网络群组中,群主都属于受尊重和被重视的首脑人物。例如,每逢端午、中秋、春节等重大节庆日,群成员经常会鼓动倡议群主发粽子、发月饼、发红包,这也使群组气氛大为活跃,由此可见既然选择当群主,就必然要付出代价,这也是个基本常识。而在今后,除了要经常性发放各种“福利”慰问自己的群成员外,更要真正意义上负起主要法律责任了。所以在这里,只能由衷地说“建群有风险,入群须谨慎”,而各位群主们更应保持初心拒绝任性,一路向前“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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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延安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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