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4)

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4)

摘要:许多研究近代中俄关系的历史著作,都提到俄国为其远东战略设立“李鸿章基金” 及向李鸿章行贿一事。这事牵扯到对李鸿章的定性:如果受贿行为属实,李鸿章在《中俄密约》及“中东铁路”等问题上给中国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其性质就不是一般的政治认识局限性,而是主动卖国。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些档案文件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1900年底,俄国为了将军事占领东三省的“成果”合法化,俄国政府先强迫东北地方当局订立临时协定。就在列强在为《辛丑和约》争吵不休的时候,俄国要求清政府任命驻俄公使杨儒为全权代表,在彼得堡进行秘密谈判,于1901年2月16日向杨儒提出新约草案,其内容表明,俄国只是形式上把东三省交还中国,实际上也利用清政府的内外交困逼其承认俄在东三省的,继而整个蒙古及新疆部分地区的独占权益。2月22日谈判开始,为了使中国接受俄方要求,维特于2月23日打电报给驻北京全权公使大臣璞科第,指示他从1898年为贿赂中国官员而设立的未经使用的基金当中拨出五十万卢布,允给李鸿章。维特的电报说:

我授权你通知李鸿章,我们的协定一经缔结,你就给他或他所指定的任何人五十万卢布,以表示我们的感谢。此外还告诉他,如果皇帝陛下允许的话,我将于12月到旅顺,还有可能到北京;假如我们的事情办得好,我将再给他或他指定的任何人一笔适当的款项。

这次李鸿章对俄国人采取适度的“报复”态度,他拒绝了俄国人的“建议”的绝大部分条款。3月12日(俄历2月28日),俄国人提出第二个修改方案。尽管“向中国立场作了相当大的让步”,不仅再次遭到中国的拒绝,而且中国代表还接到停止谈判的指示。以至维特于10月14日对李鸿章发出最后警告:如果他不老老实实地“在最近数日”签订协定,就“分文不给他”。10月30日,李鸿章到俄使馆议事,俄方对其竭尽恫吓胁迫之能事,归后“呕血数碗”。1901年11月7日,李鸿章命归西天,至死也没有完全得到1896年维特答应给他的三百万卢布的“赏钱”。

三、“李鸿章基金”贿赂中国官员的范围

必需说明的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沙俄为了达到攫夺中国利益,利用“李鸿章基金”实行贿赂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除李鸿章外,文献中提到的重要人物还有张荫桓、李莲英等。

1898年3月27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财政大臣密码电》还对张荫桓在接受贿款时表现出的胆怯心理有如实描述,电称:

我和张荫桓机密谈判关于付他五十万两之事。他对目下收款一事非常害怕,据说,对于他的受贿已有无数控告,他宁愿等到闲话平息以后。我告他所允付他款项无论如何是归他支配的。在旅顺口仅支付一万零六百两,因为允许送礼之官员目下业已离开,稍迟当再付款。在第一个机会时,我即拟去旅顺口,大概在星期日。

1898年9月9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密码急电》称:

由于对张的告密,他的住宅被士兵包围,财产被抄查我至今尚未支款给他。

1898年9月22日(俄历)由璞科第签署的《五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三等文官罗曼诺夫电》请求指示:

张(请求)再付他一万五千两。我尚未给他答复。请指示。他已动身去充军地点,要求我们将答复送至保定府。

1898年9月26日(俄历),由拉姆斯道尔夫伯爵签署的《致北京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也请求批复同样的指示:

璞科第报告说张荫桓因其将去充军地点,请再付他一万五千两。请问目下是否可以满足其请求?

1898年9月28日(俄历)《五等文官巴夫洛夫密电》称:

我认为可以满足张荫桓的请求,因为可以使以前在他手下任事的中国官吏中,造成对我国的良好印象,也许还可能对我们十分有用。

十分秘密

致彼·米·罗曼诺夫大人

彼得·米海伊洛维支先生

由于大人所通知我的五等文官璞科第九月二十二日电,我谨告阁下,外交部并不反对付给张荫桓一万五千两,因为可以使以前在张荫桓手下任事的官吏对我国有良好的印象,可能以后对我国有用。

敬颂日祉。

大清后宫总管李莲英是有名的贪官,但他与国外私通则鲜有披露。1903年5月1日《中外日报》曾披露李莲英与华俄道胜银行的串通行为,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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