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2)

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2)

摘要:许多研究近代中俄关系的历史著作,都提到俄国为其远东战略设立“李鸿章基金” 及向李鸿章行贿一事。这事牵扯到对李鸿章的定性:如果受贿行为属实,李鸿章在《中俄密约》及“中东铁路”等问题上给中国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其性质就不是一般的政治认识局限性,而是主动卖国。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些档案文件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1912年,威廉·邓宁教授无意间在约翰逊总统的文件中发现一份备忘录,其中引用西沃德(也有译文为“西华德”,与俄使节斯托克尔进行阿拉斯加交易的美方代表,时任国务卿。笔者注)的话,大意是说,俄国使节斯托克尔曾贿赂华盛顿一些重要人物相当大的一笔钱,计送给撒迪厄斯·史蒂文斯1万美元;送给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纳撒尼尔·班克斯8千美元;送给约翰·法尔尼3万美元;送给R.J.沃尔克和F.P.斯坦顿各2万美元。其他的证据还揭露了斯托克尔曾向他的政府报告,说阿拉斯加卖价外加的2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被用作‘秘密费用’。同样,里格斯银行在这个关键时刻给斯托克尔先生好几笔钱——2.6万美元;1.8万美元;3.5万美元;4.5万美元和4.1万美元。 

为达到战略目的,俄国人在19世纪60年代行贿美国人,30多年后再行贿中国李鸿章这样的高官,在俄国人那里也不是什么难为情的事。实际上,用行贿的方式影响他国外交政策在19世纪欧洲政治中是司空见惯的。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亚历山大罗维奇•罗曼诺夫(1889~1957)说,贿赂“这个手段在这里是毫不新奇的,不论是在欧洲或非洲国家国际关系的全部外交史中,这一手段都是屡见不鲜的,其形式是五花八门的”。

据俾斯麦回忆,1859年1月29日他被任命为驻彼得堡公使。俾斯麦起程的那天早晨,就有一个负有“机密使命”的银行家莱文施泰因送给他一封信,告诉他:“如果阁下愿意随意写几行字通知我,您个人并不倾向反对奥,那么就会有不可估量的益处。”俾斯麦没有回信,但在当天出发前,这位银行家拜访了他,建议他参加一项金融事业,说每年肯定会给他带来两万塔勒尔的利润。俾斯麦谢绝说:“我没有资金可投入。”他则回答直告俾斯麦“这项事业不需要现金投资”,他只要求俾斯麦在俄国宫廷“在提倡普鲁士政策的同时,也提倡奥地利的政策”。他希望俾斯麦向他提供“一份有关此项自愿效劳的书面证据”。俾斯麦则反要求他提供书面保证。莱文施泰因则以再加价一万塔勒尔为条件让俾斯麦放弃这一条件。当这个请求被拒绝后,莱文施泰因又威胁俾斯麦“请您多加考虑,与‘帝国政府’(即奥地利——笔者注)为敌,是不可取的”。俾斯麦在回忆录中说,在此以前,他只在报刊上读到过涉及“奥地利基金”的报道,这次经历使他“对于奥地利基金的使用获得一个实际的印象”。

既然行贿在当时欧洲是一件普遍现象,那它对沙皇俄国来说也就更不是什么难以启齿的事。既如此,以维特的身份,在回忆录中为行贿清朝官员这件事撒谎或俄国以国家的名义为此制作假档案,都是不必要的。

第二, 1903年8月,维特转任为有名无实的俄国大臣委员会主席。1905年率代表团与日本缔结《朴次茅斯和约》,1907,已是58岁的他开始写回录。这时俄国已战败,李鸿章已于1901年撒手人寰,中国已与列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和约》,清王朝已处风雨飘摇之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维特没有必要撒谎。

第三,比较而言,维特在政治私德上还是有一定底线的。他曾对他的政治死敌即曾将维特赶下台的沙皇御前大臣别佐布拉佐夫恨之入骨。1903年3月20日,维特与陆军大臣库罗帕特金讨论别佐布拉佐夫的远东政策时预言:“一切都会以大舞弊结束。”10月30日,维特也得到消息说,皇帝拨给别氏的二百万卢布被“毫无意义地花了”,况且“二百万款他对谁都没有报账;事情非常诡秘,据罗特什捷英云,华俄道胜银行中一切可疑的人都跟别佐布拉佐夫去做事了”。10月31日,别左布拉佐夫在维特下台后不久去看维特,责备维特由于“不愿与他合作,所以垮台”;别氏同时还在别处直说是“他把维特推翻”。但在别氏被沙皇罢黜后,负责审查别氏财务问题的是由维特一手提拔的财政大臣科科夫采夫伯爵,最终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没有发现他可能与罪行有牵连的证据”。维特对其死敌的态度尚且如此公正,那对一个已去世且远在天边的中国官员就更没有必要撒谎了。

但是,维特对李鸿章受贿一事并未就此打住,他在回忆录及其他文件中还有更多的披露。

二、李鸿章受贿问题的文件证明 

现在再回头读上引维特那句话,如果仔细一点,我们就会发现维特这句对李鸿章受贿的否定是有限定条件的,这就是李鸿章“在彼得堡没有得到任何贿赂”,至于在其他地方,维特在同一本回忆录中对李鸿章的受贿行为并没有否认。

1896年5月,维特确实从俄政府的四百万贷款中拨出了三百万卢布用于贿赂李鸿章,这笔款项以《议定书》形式加以确定。苏联历史学家鲍里斯•罗曼诺夫说:“从银行的观点看来,这一文件是虚拟的,它仅具有历史意义,而无须负责履行。” 8月28日,清政府颁发了关于租让权问题的上谕,9月8日,中俄签订了建筑铁路的合同。这意味着第一次付款期限到了。罗特什捷英和乌赫托姆斯基都认为“必须”立即付款,“否则这些中国人会认为自己上了闻所未闻的大当而从中作梗”。 乌赫托姆斯基打电报给维特要求“预先从国家银行拨出一百万卢布”。罗、乌二人甚至都想到“若把钱汇到上海,‘指明交给某人’,他们又怕这样会‘泄露机密’,引起李氏一家惶恐不安,并使盟友们对我们冷淡起来”。但维特对此的回答是:“不要急,筑路工程还没有开始呢。”维特还补充说“付款应由华俄道胜银行负担”。“根据财政大臣的吩咐,李鸿章就要得到从俄国国库资金中支出的头一个一百万卢布了。但这已经拖延甚久,而且俄国又提出了一项新的要求。另外的两个一百万李鸿章则根本没有收到。”

那么,李鸿章是否得到这“头一个一百万卢布”呢?

据维特回忆录的解释,看不出李鸿章是否最终拿到“头一个一百万卢布”的贿金,但从罗曼诺夫书中提供的资料看,作为对俄国获得中东铁路租让权的回报,李鸿章是收到这一百万卢布的贿金。1897年5月,维特派华道银行董事长乌赫托姆斯基赴北京“以银行代表的身分去同李鸿章本人进行谈判”,企图将中东铁路与朝鲜联接起来,如有可能,还要与中国拟筑的天津-山海关-锦州铁路衔接起来。“‘由于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经过中介人十分顺利地‘在上海交付了’那一百万元。‘老头子(即李鸿章)是等得疲惫不堪了’,‘实在不能再继续拖延履行(诺言)了’”。罗曼诺夫写道:“维特之所以如此有恃无恐,因为他相信乌赫托姆斯基把一百万卢布交给李鸿章(还在1896年就在莫斯科面允馈赠李鸿章三百万卢布,这一百万卢布就是其中的第一笔)。”毕凤鹏先生在其主编的《华俄道胜银行在华三十年》一书中的说法与罗曼诺夫基本一致,他认为:“直到1898年3月沙俄胁迫清政府签订《旅大租地条约》时,才支付一百万卢布酬金,其余200万卢布再无下文了。” 1900年9月16日(俄历),乌赫托姆斯基抵达上海并与李鸿章的儿子李经方会面。李经方曾于1896年随李鸿章赴俄并“在那时密切参与了有关他父亲达成的那笔交易的谈判”。在会谈中,李经方曾两次“痛责”乌赫托姆斯基没有(按照1896年5月23日莫斯科议定书)“付第二笔款子”。这话的潜台词就是李鸿章已得到第一笔款子,李家与俄国正在争执的是第二个一百万卢布的贿款。这与罗曼诺夫说的“另外两个一百万李鸿章则根本没有收到”的事实相吻合。

看来,传说中的李鸿章1896年受贿一事,既冤枉又没有冤枉李鸿章。冤枉他的只是,在李鸿章按俄方要求卖力后,维特并没有将三百万卢布的贿款全部给他;没有冤枉的又是,李鸿章确实拿了贿金;更有甚者,李鸿章至死都没有放弃为取得那未到手的贿金的努力。

面对李经方的再三追讨,乌赫托姆斯基曾想“为了往他嘴上抹点油,现在就付一点钱,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一笔款子,也是必须的。不然老头子会不相信,我们打算在某时,即便是逐渐地、按他效劳的程度来履行诺言(三百万卢布如数付清)”,但乌赫托姆斯基最终还是以彼得堡认为“所发生的事件破坏了李鸿章自己的全部承诺并给我们带来了巨大损失”为遁词,将责任推到李鸿章身上。维特要求乌赫托姆斯基告诉李鸿章:“目前李鸿章应尽力补救已发生的一切,以此挣得由于皇上的恩赐,由我答应的东西。”9月29日,乌赫托姆斯基在发给维特的电报中说:在知道维特的要求后,“李氏贪婪的儿子”马上表示愿意接受这些新条件,只要能立即抓到钱。李经方“赌咒发誓地”担保,倘若乌赫托姆斯基先给他“弄到”五十万,他就拿着钱回北京促使太后回銮北京“等待更大的赏赐”,并“在满朝文武官员面前为有利的谈判奠定基础”。乌赫托姆斯基同时也告诉维特:李鸿章凭良心不能再提起这笔款项,他已告诉李经方俄国暂将同意的最高数额是二十万。要是李鸿章“本着我们的精神办成交涉”,他可以“指望多给他们(父子俩一些)”。鉴于李氏“在目前情况下不可能对朝廷发生大的影响”,他只是“在愚弄我们”,于是乌赫托姆斯基“在婉辞拒绝和李经方谈论金钱问题后,他大失所望,李鸿章经常性的问候现在也突然中断了”。

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之后,俄国舰队于12月14日相继开进旅顺口。1898年3月,俄国驻北京公使帕夫洛夫向中国提出将关东州连同旅顺口和大连湾租借给俄国,为期三十六年。结果遭到中国政府的拒绝,而沙皇政府又不愿向中国让步。为此,维特打电报给时任财政部的代表波科季洛夫,请他去见李鸿章和张荫桓,让他以维特本人的名义施加影响,使俄国提出的要求为中方接受,在同一本回忆录中,维特承认: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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