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

关于李鸿章等受贿问题

摘要:许多研究近代中俄关系的历史著作,都提到俄国为其远东战略设立“李鸿章基金” 及向李鸿章行贿一事。这事牵扯到对李鸿章的定性:如果受贿行为属实,李鸿章在《中俄密约》及“中东铁路”等问题上给中国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其性质就不是一般的政治认识局限性,而是主动卖国。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些档案文件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目录

一、“李鸿章基金”的设立及其使用  

二、李鸿章受贿问题的文件证明

三、“李鸿章基金”贿赂中国官员的范围

四、简短的评论

许多研究近代中俄关系的历史著作,都提到俄国为其远东战略设立“李鸿章基金” 及向李鸿章行贿一事。这事牵扯到对李鸿章的定性:如果受贿行为属实,李鸿章在《中俄密约》及“中东铁路”等问题上给中国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其性质就不是一般的政治认识局限性,而是主动卖国。为此,笔者查阅了一些档案文件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李鸿章基金”的设立及其使用  

1896年3~6月李鸿章出使俄国,为使李鸿章放弃清政府自造铁路的方针,沙皇批准以300万卢布贿赂李鸿章。为了解除李鸿章害怕得不到他应得的那笔贿赂款的顾虑,在《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公历6月3日,俄历5月22日)签订的第二天,经沙皇批准,俄国财政大臣维特授权华俄道胜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乌赫托姆斯基、罗特什捷英和罗曼诺夫三人签署一项《议定书》,以保证这笔款落到李鸿章手中。《议订书》原件“在给李鸿章过目后立即被俄财政部收藏起来”。《议定书》全文照录如下:

(维特亲笔批语:)“同意”

为便于进行关于开办中东铁路的谈判,并为便于实现该项事业,华俄道胜银行经理处特作如下规定:

(1)拨出一笔总额为三百万卢布的贷款,作为修筑铁路的自由支配费用。

(2)拨出的款项只能在下述期限和条件下支付:在得到清帝恩准将铁路租让合同交给华胜银行的谕旨和李鸿章殿下载明该项租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文件后,可自由支配该款项的三分之一,即一百万卢布的贷款;在租让合同签字并完全生效,铁路线完全确定并经中国主管当局认可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在铁路全部竣工后,可自由支配一百万卢布。

(3)将有关款项交给乌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罗特什捷英自由支配,他们应照第2款规定,开具简单收据,但无须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即可支配本款。

(4)将规定的拨款总额作为修建费用记入新开设的中东铁路公司的账目。

                                                          1896年俄历5月23日 于莫斯科

  (签字人:)乌赫托姆斯基公爵  罗曼诺夫  罗特什捷英

这份《议定书》的原件保存于俄国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第51号卷第1部分内,它是由罗特什捷英亲笔用法文写在一张普通的纸上,并有财政大臣维特所作的文字改正,却没有任何机关用笺的印迹。1900年,维特提醒沙皇,“这一承诺是以机密文书罗曼诺夫、乌赫托姆斯基公爵和罗特什捷英签署的议定书的形式”肯定下来的。 俄财政部总务司第三处第51号卷第1部分文件中保存有12月份经沙皇签字的关于为此设立“特别基金”(即“李鸿章基金”)的谕旨。全文照录于此:

谕财政大臣。

根据朕业已批准的《中东铁路公司章程》第九节,并依照卿与该公司已经达成的协议,公司从俄国政府得到400万卢布的贷款,即交通部在满洲勘查铁路方向之费用。公司应在卿规定的期限偿还该款。

朕最为仁慈地吩咐卿上述400万卢布的收款中扣出300万卢布作为特别基金,以抵补与授给中东铁路租让权有关的费用,而一百万卢布则为国库收入。然后,上述300万卢布的基金现款应在国家银行或某家私人银行中(由卿酌办)立一特别户头,该项基金的支出每次均须经朕特许,否则不得动用。

此谕不得公布。

尼古拉(签字)

(维特亲笔备注:)1896年12月20日于皇村。财政大臣、御前大臣谢尔盖·维特。

白纸黑字,俄国确实设立了用于贿赂李鸿章等清朝高官的“基金”。有意思的是,多年后维特在回忆录中却说:

当时欧洲有人说,李鸿章似乎从俄国政府那里收到了贿赂。其实没有这回事。李鸿章当时在彼得堡没有得到任何贿赂。李鸿章根本没有谈到什么贿赂。

这是怎么回事呢,维特的话是否可信呢?笔者以为,维特的说法是有可信度的。原因有三:

第一,为了国家利益重贿其他国家官员是俄罗斯人并不避讳的传统做法。这可追朔到蒙古统治时期。在莫斯科最初的几个王公中,最著名的行贿高手就是因善于敛财被称为 “钱袋”的伊凡·达尼洛维契(1325~1340)。公元1325年继承公爵位后,他利用钱财,依靠教会和金帐汗国的支持,使莫斯科公爵凌驾于其他王公之上,并通过贿赂收买或武力强占等各种手段扩张领土。公元1327年,特维尔爆发了反抗蒙古人的起义,伊凡向金账汗国自荐,率领蒙古军队镇压了起义。第二年,又击败了其劲敌特维尔公国,得到金帐汗国的赏赐,被册封为弗拉基米尔大公,并被授权代蒙古人征收全俄贡赋。伊凡利用这一权力从中渔利,并将俄罗斯大主教驻地从弗拉基米尔迁至莫斯科,从而提高了莫斯科公国的宗教和政治地位,为莫斯科公国的兴起和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到公元1340年伊凡死时,莫斯科公国已成为俄罗斯最强的公国。这为其后继者底米特里·伊凡诺维契(1359~1389)在顿河一举击败蒙古军及国家独立做好了准备。俄罗斯从蒙古人压迫下获得独立就与行贿分不开,以至俄国人对行贿并不讳言。历史上流传的《彼得一世遗嘱》就直言:“用黄金拉拢其他大国,影响波兰的宫廷会议,收买他们以便在推选国王中取得利益。”在维特时期,为了达成向美国出售阿拉斯加的成交协议,俄国也曾大肆行贿美国官员。美国外交史学者沃尔特•拉夫伯披露:“为了确保条约获得通过,沙皇的公使显然给国会一些重要成员送了钱”。俄裔美藉历史学家亚历山大·塔尔萨伊杰在《沙皇和总统:被遗忘了的友谊史》一书中更具体地披露说: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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