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

摘要:当前,党中央确定的改革蓝图已经转化为具体而生动的实践,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建立,国家监委筹建工作基本完成,监察法草案已决定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即将取得决定性成果,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决定》要求:“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是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工作的再部署、再深化,目的在于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健全和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

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主要包括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职能职责、监督范围、权限程序、自我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制度,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领导体制。在这个问题上,纪委经历了由同级党委领导,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再到双重领导的变化。从党的七大到十一大,纪委(监委)都是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1980年,经党中央批准,纪委领导体制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为主”。党的十二大党章对纪委产生方式和领导体制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中央纪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委员会制;在领导体制上取消“以同级党委为主”的规定,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纪委依然处于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状况,在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较多,不利于深入推进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后,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进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作出具体部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认真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认真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制定实施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向中央和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市县巡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纪检体制改革取得丰硕成果,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有力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提供了有力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通过新党章,充实了从严管党治党基本要求,赋予了纪检机关新的职责任务。在新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必须着力在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上下功夫。一是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建立党委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政治生态状况、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的制度,加强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发挥中央和省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继续在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上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二是推进建章立制,根据党章对纪律建设的新要求,总结实践经验,研究修订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在思想教育、干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扎紧笼子;落实党章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的要求,制定党组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等规定,督促各级党组肩负起主体责任。三是加强中央纪委对省级纪委、派驻(派出)机构的领导,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班子建设的领导,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担负起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四是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和明确其监察权限和工作程序,完善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面覆盖,强化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监督作用。

 三、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决定》要求:“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完善巡视巡察工作,增强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这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大制度创新。国家监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正确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诸多问题的钥匙在于“合署办公”。各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并报告工作。《方案》规定,合署办公后,国家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这必将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