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

劳动合同纠纷

1.劳动者被绩效考评为末等,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号)

2.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患特殊疾病劳动者医疗期满时终止——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5.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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