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

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3)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

11.一级智力残疾人的代理人对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不予认可的,其签署离职申请的行为应属无效,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终止——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12.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纠纷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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