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

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2)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

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单位的变动,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5期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李建平诉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9.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任民、任建棠诉刘倩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10.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邓正波诉绍兴县广友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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