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4)

最高法关于劳动纠纷案件裁判规则(4)

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协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认定。

工伤认定

1.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的过失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40号)

2.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无法针对相关的实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可以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9号)

3.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非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自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5.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从事危险工作而受伤,即使存在一定违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来源: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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