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共治: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 (3)

德法共治: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 (3)

摘要:历史上,凡是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成功的朝代,均为盛世。

(四)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的应用

战国时代,法家显学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法家代表人物纷纷走上政治舞台,他们主张的法治与早期管仲的主张有所不同,剔除了礼乐的影响,更直接地实行以法为治。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韩非提出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理论,成为“帝王之具”,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使得法家所主张的“一断于法”的法治学说走向了它的反面。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肆行专制,以意违法,刑戮妄加,终致二世而亡。如果说秦之兴,兴于明法治;那么秦之亡,则亡于毁法治。中国古代法治的局限性就在于遇有明君,可以发挥法律治国的积极作用;遇有无道的昏君,不仅不能发挥法的积极作用,反而会坏法生事,害民误国。说到底,中国古代的法治不过是君主人治下的法治。

(五)德主刑辅,德法共治的发展阶段

秦亡的巨变留给汉初政治家、思想家无尽的思考和总结。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传承周人明德慎罚和战国时期荀子隆礼重法的学说,发展成一整套德刑关系的理论,为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为汉武帝所采纳。此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思想。

汉宣帝提出“霸王道杂之”的国家治理方略,用儒家的仁政德礼之说饰于外,而以法家的刑名法术之学藏于内,实行外儒内法,反映了对德法两手并用、各尽其用的高度政治智慧。外儒符合中国的传统国情和民族心态,可以赢得民心,稳定社会。以法家学说为内涵,有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

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表现了德法共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使得立法沿着以德为主的轨道运行,对于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也都渗透了明刑弼教的理念,特别是百姓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相统一,既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同时也减少了适用法律的阻力。

(六)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德法共治的定型阶段

《唐律疏议》“名例”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汉以来德主刑辅的重大发展。“德礼为政教之本”比起单纯的“德主”,突出显示了德礼在政教中的本体地位。至于“刑罚为政教之用”,比起单纯的“刑辅”,更明白晓示了刑罚在政教中的作用。唐律还将德礼、刑罚的本用互补关系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以示二者的内在联系、永恒不变,所谓“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人设计的治国方略一直影响到后世。

德礼与法律都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都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富强为目标,因此二者相向而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德与法各有其侧重点,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矛盾。针对此项矛盾,或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按法办理,或为了弘扬德的价值按德施行,最终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总括上述,德法互补、共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历史发展规律的体现。由于历代的历史条件不同,使德法互补的内涵也不断地丰富,显示了德法互补既有阶段性,也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它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是先哲们充满理性的伟大创造,反映了中国古代具有鲜明特色的道德观、法律观,也彰显了独树一帜的法文化的先进性和特殊性。凡是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成功的朝代,均为盛世,因此,从史鉴的角度来考察中国古代德法互补治国方略的设计与实施及其历史经验,很有现实意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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