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第二阶段是1983~1986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对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理论的发展。
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等可以完全由市场调节,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但不可缺少的作用。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尊重价值规律。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改革从农村走向城市。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日益受到关注。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现代工业和工人阶级集中的地方。系统地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城市经济才能兴旺繁荣,才能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真正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农村经济发展对城市的要求,对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城市改革还只是初步的,城市经济体制中严重妨碍生产力发展的种种弊端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城市企业经济效益还很低,城市经济的巨大潜力还远远没有挖掘出来,生产、建设和流通领域中的种种损失和浪费还很严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充分发挥企业活力。而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恰恰集中表现为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入手,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调动企业积极性。1983年开始,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
我国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较之计划经济而言,在理论上突破了把社会主义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首次提出了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商品经济概念 ,但这种突破还不是根本性的和总体性的:一是仍在“商品经济”之前冠以“有计划”,强调计划控制下的商品经济;二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商品化”范围有限,土地、矿山和劳力等不是商品;三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根本上不同于市场经济。
理论认识上的局限性,也反映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城市经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放或不放,大放或小放,哪些放哪些不放,都由国家决定,经济运行仍然处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状态。国家对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放权让利情况不同,在价格、信贷、税收、劳动工资许多方面都是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双轨并存。企业之间地位不平等,竞争不公平,价值不统一,制度不健全,行为不规范,苦乐不均匀,鞭打快牛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财政承包方式放权让利以后,由中央计划为主有的改变为地方政府的计划为主,为了本地利益,保护地方市场,出现了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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