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进展和启示(2)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进展和启示(2)

摘要:实践中,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议程和工作需要,积极创造条件改进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适当增加列席人数,近年来努力保证在五年任期内让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都能列席一次有关会议,还注意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立法、监督调研等活动的参与。许多地方实现了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常态化,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代表保障监督具体充分到位

一是加强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也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作了若干保障性规定。1992年制定以及后来修改的代表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包括司法保障(言论免责权和未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时间和物质保障、知情权和履职学习保障、组织保障等,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有关中央的代表工作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中,也都强调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实践中,在司法保障方面,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完善了抓捕代表许可的制度,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人大代表专项经费,有关地方实行实报实销,形成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普遍加强代表联络机关在工作上的配合,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等。注意引导代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北京市从2007年开始就形成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综合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区县人大常委会为工作基础、各乡镇街道单位人大工作机构密切协同的代表工作整体格局。

二是强化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进行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进行监督都有相关具体的规定。选举法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2014年11月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处理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明确提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人大代表的教育监督,各选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选举的人大代表的教育监督。2016年1月的中央3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

实践中,人大代表注意依法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还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近年来,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中,当选代表作出履职承诺,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进行登记,通过设立代表之家、活动室、联络站等场所和代表活动日制度接待选民,通过网络平台更便捷地联系群众并接受监督。一些地方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以及有关活动情况,保证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知情权。

3 人大代表工作进展的五点重要启示

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各方面,都必须牢固树立和增强“四个意识”“四个自信”,提高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具体来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机制,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各级党委和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

各级党委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代表工作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就代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党员人大代表和党员人大干部要以自己的行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人大工作包括代表工作,都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坚持人民主体,支持规范保障代表履职

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和国家机关都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保障。“一府一委两院”作为人大监督的对象,把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作为对人大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重要要求,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代表工作的核心,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关键。人民在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处于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地位实现的,所以必须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历史条件下,代表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必须规范代表履职的行为。人大代表履职的兼职特点,决定了必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2005年5月中央9号文件的出台和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的修改、2015年6月中央18号文件的出台和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人大代表代表人民依法履职给予的支持、规范和保障。

坚持依法办事,推进制度化、法律化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法律的制定及其修改,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的规定,也对在制度上保证代表履职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同时,分别规定了人大会议出席、列席、形式程序等方面内容,规定代表议案与建议的提出及其办理,有关质询案的提出及其办理,代表询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通过,代表的若干权利与义务等。代表法、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中央有关人大工作若干文件的出台,是代表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等也有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和活动的规定。这些年,各级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分别出台了相关规范性工作文件或者制度办法,在工作层面上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公权的行使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人大代表履职和相关工作同样必须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特别是依据代表法进行。

坚持民呼我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各级国家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人大代表更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利益代言;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来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工作的落脚点就是更好地、充分地、进一步发挥好代表的作用,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些年来,人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反映着人大代表参加决策能力和程度的不断提高;“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状况的改进,反映着人大代表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发挥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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