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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振辉:改革开放40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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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振辉 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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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就“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与大家进行交流。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司法体制也有很大进步。

什么是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是一种裁判的权力,它与司法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一个国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1978年至今40年的改革开放中,我国司法体制经历了规范重建、司法机构内部机制调整、全面司法体制改革三个阶段。

一、党的十八大以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演进

第一阶段(1978-2002年)——规范重建

规范重建阶段也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到1990年中后期,是规范重建阶段的前期;1990年中后期到2002年,是内部建制加快期。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2002年,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司法体制规范重建过程中,我国取得了哪些成绩?主要是重建司法规范、恢复司法秩序,致力于变革一般司法审判工作方法,规范审判行为和诉讼程序。这一阶段令人瞩目的成绩就是人们关于法院和法官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

1988 年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提出要搞好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的机制。会议提出,要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切实改进合议庭的工作,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办案效率,推进法院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颁布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们对司法权的理念逐步深化,对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和法官的职业性、特殊性有了较为清晰的认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人们对司法机关的认识逐渐科学化,认为司法权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独立的权能和权力,它的组成人员以及权力的运作都有自身规律。当然,在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都应该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来体现。随着认识的进步,法官的专业素质也有了显著提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2002年以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与日俱增,人们对法院的公平和效率的需求也日益强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及时回应了人民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在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内部进行的改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法院机构内部实行立案和审查分开、审判和执行分开、审判和监督分开。其二,改革审判权行使方式,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度,加大合议庭和法官的权力。其三,强化司法形式的变化,如要求判决书必须要有说理、判前评断,注重司法仪式与仪表,法官要穿法袍,法庭要添置法槌,以强化法官的职业特点和威严。改革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多级的分散性特点,全国的法院系统推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先行先试,司法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涉及法官制度的改革相继出台,如主审法官制、错案追究制、统一司法考试制、法官助理制、书记员专职制等。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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