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战略层面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方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一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进行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从全局性、整体性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方向、价值追求、实施原则、推进重点等进行全方位实施。
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准备——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司法体制的不科学、不完善,目前来看就是导致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如果不进行司法体制系统的全面改革,仅靠法院检察院内部机制的调整,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了。这是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到一个宏观背景上去理解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鲜明特点——于法有据
在本阶段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高度强调改革的合法性,同时强调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此次司法改革的主要依据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中共中央历次会议的重大决定,分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二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司法改革的文件;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的立法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试点改革;四是公检法司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突出成果
针对前两个阶段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了司法体制上较为精准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以落实员额制为突破口,将专业人员、专业辅助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化水平,结案率与办案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当事人满意度明显改善。
其二,落实司法责任制,增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实行案件责任终身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解决了“审了不判,判了不审”的问题。在授予司法人员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惩戒委员会独立发挥作用。同时,为了排除对办案人员的干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增强了法院、检察院两院的对外独立性。
其三,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职业保障待遇,增强司法人员的尊荣感与工作积极性,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单列且薪酬大幅提升。基层法院、检察院职务序列单列后,打破了职级晋升的天花板。
其四,人财物省级统管,有效降低了外部干预。
其五,按照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6个巡回法庭,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
其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的问题,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加强监督,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总的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解决了“判了不审”、“审了不判”、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贪官收监难等一系列问题,多年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并获得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重要实效。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就有力地证明了全面司法改革的成效,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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