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级制度的现实考量和基本规律

律师分级制度的现实考量和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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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制度,着眼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为基本导向,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今年3月27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要求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进行非市场性的划分,被称为律师分级制度。该制度最早源于英国,自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英国就延续着多元化的律师分级模式,将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大律师和皇家律师三个层次。美国律师制度源于英国,律师自愿择业,被分为公职律师与私人律师。公职律师为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服务,不面向社会;私人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服务。通过学位、律考、品行等限制入职门槛,并规定执业区域,以确保律师业务水平。在我国,2017年起在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进行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可以看作是律师分级制度的探索。以刑事领域为例,律师分级制度改革有其现实必要性,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律。

改革的现实考量:辩护效果的有限性

刑事案件往往关系着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律师辩护作用能否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刑事诉讼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在现阶段,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效果的有限性比较突出,难以很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该问题是诸多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律师自身的业务水平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影响因素。

首先,律师业务水平参差不一。律师业务水平是影响刑事辩护质量的关键部分,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理解、认知及其运用等方面,因此,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往往需要依托良好的专业素养、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理性的案件处理能力等。现阶段,律师建设着力点应是培养高水平的律师队伍。但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发展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近年来,法院、检察院系统推行员额制、专业办案组、司法责任制等改革举措,司法队伍走向精英化、专业化,加上一系列新型犯罪异军突起,因律师的有限办案水平与案件的疑难程度不相“匹配”,辩护效果不理想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其次,律师辩护对法院裁判起到的作用不够。在我国,律师执业证书作为具备法律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双重认可凭证,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案件性质、难易的限制。然而,案件有轻重繁简之分,如果律师在利益的驱使下,拒绝“量力而行”,其后果是难以对法院的裁判产生实质性影响,刑事辩护可能流于“走过场”。

律师分级制改革的基本规律

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是基本导向。以域外律师分级制度为参考,律师准入的“门槛”相对不高,但在成为律师之后,还需要经过专业考试、执业经历等方式实现层层晋级,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范围才能随之扩大。以美国为例,律师虽共处于同一等次,全国律师平均通过率也在60%—70%,但这以严格限制律师准入“门槛”作为前置条件,即通过严格把紧“学位、律考、品行”三道关口,并且规定执业的区域,从而保障律师的业务水平。我国尽管与域外国家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所追求的效果却是类似的,即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也是下一步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导向。

立足本土实际是根本要求。通过对域外的考察发现,美国的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的多元化律师分级模式,但最终却选择了一元化的分级模式,并在此模式下,通过细化操作的方式,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我国自1997年《律师法》实施以来,延续了近20年的一体化律师管理模式,虽同为一元化的模式,但我国的律师选用条件相对较松。即便是比照2018年6月颁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选拔机制仍然不够严格。不过,这并不代表着我们应当照搬照抄域外国家的做法,相反,需要避免出现纯粹的“拿来主义”。比较稳妥的选择是:在立足于本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总结本国经验和教训,学习域外先进做法,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基本立场,实现自身的创新、发展。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积极影响。在此背景下,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要立足于这一实际,注重相应自律自治机制的配套到位,注重对律师队伍职业归属感、集体认同感和行业价值观的培育。

循序渐进是基本路径。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非一日之功,律师分级的改革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遵从循序渐进的规律。目前,我国有40多万名律师,改革的细微举动都将关涉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继续贯彻“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2017年3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将上海、安徽、陕西、广东等省份作为改革的“试验田”,通过试点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可复制、可粘贴的经验。此次司法部又发布了全面推广改革的文件,足见我国的律师分级制度在当前贯彻了循序渐进的规律。不过,改革没有完成时,律师分级制度也是如此,相关的新现象、新问题可能会在改革文件落地之后接踵而至,如何构建起公正的评审委员会,制定出更为客观的评价标准,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实现部分试点与全面推广之间的良性互动,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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