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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以高质量党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学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4)

3.国有企业党建工如何开展

组织设置了,人员落实了,职责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到底要怎么开展?我们来看第三大部分,也就是《条例》的第四、五、六、七章。我认为在这4个章节中第四章是关键,具有创新性,并且是对实践的回应。

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包括第十三条到第十七条,共五条。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法定地位,要求把党的工作要求写进公司的章程。这是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前提。第十四条是我认为有创新性的一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保证了党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中的开展,破解了我们前面讲的“两张皮”问题。第十五条分列了国企党组织开展工作到底要做些什么事情。第十六条明确了对国企里党的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及党组织在管理上的领导权和管理权。第十七条主要讲民主管理,我把它理解为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这是总体上讲,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条例》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很好地回应,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具体怎么写?要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前置”就是说党组织要先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然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来决定。

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不是今天才有的,早在2015年中办印发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强调了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国有企业的两个“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必须一以贯之”。由此可见从2015年开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更加引起党中央的重视了。2015年过后,各种文件相继颁布,《关于将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6〕38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及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等文件都明确了应将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另外,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了,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的章程是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追溯相关文件和要求是为了说明《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成文之前经历过怎样的一个发展过程。在明文之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按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写入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逐渐落实。据2019年3月《理论与改革》上的研究资料显示,在央企旗下287家上市公司中有232家已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纳入章程,占总数的80.84%。这个比例总体来说还是好的,达到了80%。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写进去的,这也是为什么《条例》就这一点给出了明文规定,说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空间,明确国有企业应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是很有必要,很有现实针对性的。

第十四条也很关键,需要我们仔细理解。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这一条讲了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如何进入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二是公司治理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也就是我们说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交叉任职”一般指同一个人同时担任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一肩挑,有时候情况比较特殊,是董事长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担任副董事长。这一领导体制最早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 号)中。《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31 号)中正式提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概念。2005年10月,《公司法》修订,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2007年,《党章》修订,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号)也明确了该领导机制,《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将该机制不断细化。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这说明一路走来,我们的认知在不断深化,认识在不断提高,过去我们是在逐渐探索,现在是要完善。

《条例》的第十四条告诉我们如何把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贯通起来,就是要通过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来保证。

关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中党组成员和公司管理成员具体如何相互进入、交叉,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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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意思是要前置讨论,以发挥党委(党组)的作用。接着罗列了六个方面需要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最后还明确了要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必须理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前置研讨或者说讨论前置,保证了党的领导能真正嵌入到公司治理中去发挥作用。我们今天的《条例》对前置研讨作了明确规定,但其实它首次提出是在2015年6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其中第十五条规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这个规定已经很明确了,不过当时《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效力只限于党组,也就是说那时候中央只要求少数有党组的国有企业建立讨论前置的决策机制。2016年10月,《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重点任务的通知》印发,通知中正式将讨论前置确定为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采用的决策机制,提出“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理清党委(党组)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2016年明确所有企业都必须落实前置讨论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来,在实践中,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讨论前置决策机制的建立。2017年10月,十九大党章修改,增加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这一内容,通过党章确认了讨论前置在国企治理结构中具有的最高效力。通过上述追溯我们可知今天看到的《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是逐渐形成、发展、明确起来的对前置讨论的尘埃落定。

关于前置研究讨论,中组部负责人在就《条例》答记者问时也专门作了说明:“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对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是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的重要制度安排。《条例》明确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等六个方面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主要是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四个“是否”明确了前置研究讨论的要求、标准和任务。紧接着中组部负责人又提出了前置讨论的一些注意事项:“实践中,各企业要根据这六个方面的事项范围,结合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防止把党委(党组)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党组织既要把好方向又不包办代替,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能越位错位。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企业,前置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前置研究讨论制度机制建设的具体指导,尽快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示范文本。”“同时要注意,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的事项,党委(党组)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协调沟通,并及时调整完善;沟通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或者出资人报告。”

另外《条例》第十五条也明确了六种需要研讨的重大事项:(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3)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4)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5)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6)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对企业领导人和人才工作作出了规范,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同时还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企业的领导人应该具备怎么样的素质呢?《条例》十六条用了二十个字来概括:“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同时这也是我们选人用人和领导人进行自我修养、教育的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这就是我们讲的第四章的内容,我认为它是《条例》主要内容中的重中之重。

接着看第五章(党员队伍建设),包括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共5条。这部分我觉得大家理解起来不会很难,因为一般基层党组织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方面涉及的问题正是《条例》中所体现的内容。第十八条讲的是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第十九条是组织建设,二十条是党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二十一条是基层党员的发展。唯一需要关注的是第二十二条,讲的是如何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来开展党组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标兵、服务群众的先锋。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重发挥党员在区域化党建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条对党员在企业生产和党组织结合中要发挥的作用作了很多具体规范。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既有经验,我们把它上升到《条例》中对它进行了明文规定。

下面看第六章(党的政治建设)。这一章专门对加强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共五条。我觉得它主要是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要求。“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要始终保证方向正确就要抓党的政治建设。

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主要就是强调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

第二十四条是从思想理论建设角度来明确政治建设的。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抓好形势政策教育。这是要求以党的创新理论来武装干部。

第二十五条明确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来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家国情怀,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

第二十六条提出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二十七条强调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第七章(党内民主和监督)包括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一条,共四条。

其中第二十八条主要强调党内民主,要求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落实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积极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

一方面我们要发扬民主,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建立监察检查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强化政治监督。第二十九条主要讲监督,要求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并详细说明了具体做法,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同时,检查靠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还强调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上面列举的这些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中检查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现在被上升到《条例》中反映出来,提醒大家要重视。除此以外二十九条还提出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把从实践中总结出的问题上升为《条例》让大家贯彻,我认为这一条非常有价值,因为它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充分展现了《条例》的问题导向性。

第三十条是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三十一条要求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并明确了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同时也要求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党委(党组)实行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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