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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以高质量党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学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5)

4.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对应《条例》的第八章(领导和保障),包括《条例》的第三十二条到三十八条,共七条。中组部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谈到这一章时说:“在基础保障上,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建好用好活动阵地,确保党组织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有经费办事。”

第三十二条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组(党委)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我认为这一条明确了领导层级及各个领导层的职责。在这样一个工作格局中,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协助。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党组织,负责抓好本系统党建工作。

如果说三十二条从层级上明确了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那么三十三条则是从组织系统来明确,具体到了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这就构建了党建工作的责任制,组织系统里每一个层级中的关键人履行主体责任,主体责任还分解为第一责任、直接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四个关键的环节。所以第三十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了对责任主体的要求,怎么来判别做得好不好、责任履行的到不到位呢?这就有了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前面我们说一般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是一肩挑,那么考核既要考察你的生产经营的指标完成的好不好,公司效益好不好,又要考察党的基层党组织工作做得怎么样。第三十四条提出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也就是要发挥考核结果在选人用人、提拔人、培养人时的用途。考核结果一般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企业领导人政治素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才能真正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它的作用。这是对考核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对工作机构阵地作了规定,国有企业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一段时间我们国有企业的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可能有所萎缩。《条例》明确根据需要来设置,主要是说我们的阵地不能少。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这是关于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要求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以前我们在考虑企业领导素质时主要考虑他的业务能力、业务素养、工作绩效、生产经营指标,而“选优配强”则注重生产经营能力和党组织工作能力的平衡。这种做法实际上给他们开辟了成长之路,使今后他们既可以在企业里做专职也可以做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同时也对他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第三十六条还讲到了政工干部应该具有的素质,即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同时还要求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我们说企业人才的配备不仅有技术、管理人才,还有党的干部。党的干部也是管理人才的重要来源。反过来说党务工作者不仅要懂政治、讲政治,还必须懂经营、有很多专长,更主要的是作风正派。为了实现这一点,第三十六条明确要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总的来说,第三十六条对党务工作者的能力、素质、岗位及培训提出了明确规范。

第三十七条讲的是经费保障。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党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范,并要求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增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实效性。《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教育管理条例》中在这一方面有专章要求。《条例》中的内容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教育管理条例》是相互契合、协调统一的。《条例》也作这样的表述是为了保证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强调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条例》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这是《条例》主要内容的第四部分,接着我们看第五部分。

国有企业有很多类型和层级,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都在第九章(附则)中体现。第九章(附则)包括第三十九条到四十一条,共三条。

第三十九条明确《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并要求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特别说明《条例》的解释权由中组部来负责。

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条例》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条例》不一致的,都要按照《条例》执行。

前面我们逐章逐条的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引领性分析,对其中重点的内容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扩展讲解。在学习的过程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条例》都具备哪些特点?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就《条例》制定所遵循的原则讲过这样一段话:“在《条例》制定工作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党中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二是坚持系统集成。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吸收已有制度成果,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难点,做到与已有政策有机衔接、相互贯通。三是强化问题导向。聚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存在的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以及新一轮央企巡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措施办法。四是注重继承创新。适应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要求,把长期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定。对需要深入探索的,提出原则要求,留出政策空间。”我认为这段话中的四点原则可以明确为《条例》具有的四个特点。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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