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时期更要注重法律运行的有效性

风险时期更要注重法律运行的有效性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法律不能缺位,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更不能减损或缺失。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可以说,依法科学有序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提高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能力,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然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让我国法律运行的诸多环节暴露出了不少短板与缺陷,值得从多角度予以反思。从法理学层面看,强调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理念,更加注重法律运行的有效性,是风险时期践行社会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保证。

现代法治是以法律运行有效性为保障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是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社会调控方式,是一种以普遍法律规范为基本行为尺度和生活准则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现代法治以发达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前提,但是法治并非就等同于法制,其运行必须获得一系列法治原则的支持和保障,它们宣告了法律在运行中应当被贯彻和奉行的价值准则,确保法律运行的有效性。随着法律对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的不断加深,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也应更加鲜明地聚焦于法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及操作品质。可以说,现代法治就是一种以法律运行的有效性为保障的状态,是法律制度及其运行具备更多有效性之后的层次,它蕴含着对法律自身及其运作过程美好品质的建设和维护。我们常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即强调法律实践活动所应追求的多重有效性,因为拥有法律并不一定就能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风险下的社会治理更能检验法律运行的有效性。预防、规避和消除社会风险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功能。在风险时期,人们对法治抱有更高的关注度和期待值。抗击风险的需要必然影响到社会治理的针对性和一定时期法律运行目标的设定,社会治理也势必要强化法治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的风险治理基调。在此背景下,公共风险的防范与社会治理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也会促进法治运营形态的转换,影响着从法律体系建构到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或组成部分的变化。但是,风险时期的社会治理更能检验法律运行的有效性,从而让我们认真审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真正要义。倡导依法抗疫,决不是只要借助法律的名义就可以随意作为,而是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律,通过法律的良善治理而科学、规范地推进疫情的防控工作。所以,风险时期更需要重视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过程及其有效性,更需要重申和依赖现代法治的实质诉求和特性,并对法律实践进行更具风险时期价值倾向性的追寻。

把风险时期法律运行的有效性作为重要课题。面对公共风险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冲击,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过程应当为社会法治化治理提供怎样的品质和有效性保障,确实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法律完备只是实现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基础条件,而法律的运行过程具有卓越的有效性形成了现代法治的真正机制。只有专门针对风险时期社会治理的需求和特性,加强对法律在实际运行场合的有效性考量,才能开拓出有益于公共风险防控的社会法治化治理路径。

首先,要维护法律运行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借助法律的确定性与稳定性以维护社会秩序,是法治化治理的一个较大优势。法律通过为主体设定权利义务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无论是对权利义务的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现代法律都应珍视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并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同时,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连续性,给人们提供安排个人行为和社会生活的预期。法律的这些品质正是法律运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也是风险时期社会治理所必须依靠的力量。诚然,公共风险的不确定性、突发性以及某种程度上的不可预测性也要求法律运行要保留具有相对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动态内容设置,让法律在应对风险时存在合理的解释、适用想象空间。

其次,须重视对法律多元价值的统合与协调。在现代法治语境中,公平、秩序、权利和效率等都是法律的目的性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当然,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所致力于实现的理想和面临的任务方面有不同的选择。法律价值的多元化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密切相关,在一定意义上也促使法律在发展目标和有效性上产生不可避免的选择倾向。在风险防控情势下,维护公平和权利仍是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品质和价值诉求,而侧重于形成风险应对的良好秩序,以效率、公开等维度审视公平、权利的当下蕴意,也应成为法律运行的应有之义。例如,将信息的公开和及时作为法律运行的有效性要素纳入法治建设和法律良善运行的轨道,正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战胜风险的重要基础。

再次,应坚持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应急性相结合。行政合法性是现代法治对政府执法活动的常态要求,它要求政府部门应当以严格依法办事为原则。行政合理性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相联系,要求行政执法活动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管理要公平、公正、不偏私、不歧视,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而妥当。行政应急性是指在发生特殊紧急状况时,行政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运用紧急权力来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在风险治理语境中,政府及其执法活动是对各类公共风险最具能动性的回应组织和程序,风险应对和社会治理也已然使行政管理在严格依法而为的基础上朝着更具合理性和应急性的方向发展。

最后,在恪守司法规律基础上追求积极司法。在法治条件下,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和裁决权,代表着国家对社会纠纷的权威解决。现代司法的社会治理能力越来越强,社会法治化治理在很多方面就是经由司法的治理。在风险时期,司法的功能形态也必然发生转变,需要在恪守司法规律基础上同时注重对积极司法的寻求。积极司法是说司法机关为应对社会治理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而应有积极作为。从现实看,风险防控和社会治理中的诸多问题都需要积极司法,尤其是需要法院和法官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有效应对和处理各类风险纠纷。这要求司法机关应圆满履行司法职责,加强司法程序对公共风险的处置和消解作用,为社会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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