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七部分强调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是面向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摘要】本文通过全面和系统地回顾和总结新中国以来“中国式现代化”从理念到制度并且最终得到政策的确认的历史发展过程,详细地论述了法治在确认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所起到的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全面阐述了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主要是通过法治确认“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的地位和保障九项本质要求得到满足的状态来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具体和明确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三部分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虽然在本质要求中没有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特别的阐述,但却在报告的第七部分强调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就充分说明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这是面向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九项“本质要求”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路径和必要条件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三部分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也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里提出的九项“本质要求”并非指“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和现代化的指标体系,而是突出强调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终极目标的九条具体路径,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逻辑关系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整体性地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相对应,即任何一项“本质要求”都不可能有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只有九项“本质要求”都达到了既定标准,才有可能从整体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既定目标。从逻辑关系上来看,九项“本质要求”是必要条件和逻辑前提,“中国式现代化”是九项“本质要求”合力作用的结果。如何在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建立缜密的法理逻辑关联,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制度目标中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是当下我国法学界必须重点加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从法价值的功能来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时主要是发挥自身的规范确认功能和社会保障作用。与法律所具有的这两项基本功能相对应的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建法律制度,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组成一个调整某一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二是提出法律目标,主要是通过法律条文来宣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并为实现法律所倡导的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提供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党和国家未来五年乃至到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一项具体奋斗目标和任务,九项“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构成的是必要条件与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且作为必要条件,九项“本质要求”并没有穷尽所有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备要素,不能构成充分必要条件。但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没有九项“本质要求”的存在和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中国式现代化”就很难实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基于“现代化”本身构成要素的复杂性,并没有对“中国式现代化”做出精确的定义,也没有完全列举“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标志,而是通过五项“基本特征”来作为确认“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识别标准。从形式逻辑的定义法来看,“中国式现代化”的属概念是“现代化”,而种差则是五项“基本特征”,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非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参照物。因此,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的作用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九项“本质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具体的制度目标提供必要条件的满足关系;二是要确保实现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而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防止“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异化以及与“非中国式现代化”可能产生的完全“同质化”。因此,不论是“中国式现代化”自身存在的具体标识,还是“中国式现代化”具体实现的条件,都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功能。“中国式现代化”在实践中既需要政策的倡导和推进,也需要法治的规范化保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相关的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道路

“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体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统治,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从早期的“工业化”理想,到“四个现代化”具体目标的确立,再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再到“中国式现代化”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确立,“中国式现代化”从对现代化理想的追求逐渐发展成为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最终通过宪法确立为国家的发展目标,经过理念构造到政策引导再到法治保障成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任务,形成了理论引导、实践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模式。这一演变的历史过程也充分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演变轨迹,也为未来“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发展和前进方向。

(一)中国式现代化起源于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工业化”国家的憧憬以及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具体目标的设想

关于现代化,一直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就明确指出未来新中国的现代化目标,即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这是中共第一代领导人首次提出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这个未来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大远景。新中国建立以后,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早在建国前夕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了“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的奋斗目标。改变落后的“农业国”,建成先进的“工业国”,是毛泽东同志这一时期对国家建设目标的表达方式。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说过,我们是一个六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这个提法比过去又前进了一步。同年10月18日,在国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第一次把工业、农业、文化、军事并提。他说:“我们现在工业、农业、文化、军事还都不行,帝国主义估量你只有那么一点东西,就来欺负我们。”这是“四个现代化”提法最初的雏形。1957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三个现代化”的概念。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一定会建设一个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959年末至1960年初,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笔记中,毛泽东同志对“三个现代化”的提法作了完善和补充。他说:“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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