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人格权受侵害亟须重视

未成年人人格权受侵害亟须重视

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被誉为是亮点之一。5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首份《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从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审理概况、案件特点、热点法律问题以及综合治理网上侵害人格权的建议等四方面展开。

网络成为人格权侵权主要场所

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在两年4个月里,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案件584件。其中,2017年4个月33件,2018年108件,2019年443件,年增幅分别为227%和310%,增长迅猛。

而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也体现出涉网人格权纠纷案件不断攀升,2014年至2019年,案件数分别为820件、1208件、1856件、3252件、3797件、3537件。同时,近三年来,网上人格权案件占全部人格权案件的比重不断提升,反映了网络越来越成为人格权侵权主要场所。

什么样的涉网人格权纠纷案居多?“从案由来看,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平等就业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居前3位,分别为299件、214件、22件。”新闻发布人、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说,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包括部分胜诉),达到了80%,超过九成被告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这都说明大部分的侵权起诉都是成立的。”

就业歧视损害人格尊严

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该案件中,河南女孩因“河南人”的身份而被公司拒绝录用。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那么,平等就业权是否也属于人格权范围?

“这个案例确实影响比较大。”倪德锋表示,在民法总则第110条列举的9项具体人格权中确实不包括平等就业权。但是就业歧视损害了人格尊严,可以纳入民法总则第109条设置的一般人格权范围予以保护,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正如学者所言, 为避免列举权利的不完整性,并为未来社会发展不断创设新的人格权益提供保护,民法典通过承认一般人格权,形成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兜底条款,从而保持了人格权益保护范围的完整性与开放性。

未成年人人格权受侵害亟须重视

报告显示,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呈现多个特点,如当事人分布广泛、商事主体涉诉值得关注、年轻被告占比较大、网络平台披露用户信息不够及时全面、精神损害赔偿成为诉求重点等。

其中,影视明星、网络大V涉诉较多。影视明星作为原告的案件233件,占比近4成,主要涉及未经其许可使用肖像用于互联网商业宣传。网络大V与公众人物之间相互起诉现象比较明显,而且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很大。

涉及未成年人人格受侵害案件,2019年同比增长12%。从全国相关数据来看,涉及学生案件达到了867件,占比达到6%,此类侵权亟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此外,报告还对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的热点法律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包括利用AI换脸软件给他人“换脸”的侵权认定,APP违规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认定,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涉网人格权案件能否适用诉前禁令,转载网络信息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公众人物对网络评价信息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违约纠纷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

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监管部门齐行动

报告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监管部门提出了建议。

在涉网人格权保护中,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应加强守法自律、加强平台自治、加强智能排查;在日趋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中,网络用户应提高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建议网络用户要理性文明上网、依法合理维权、加强自我保护;涉网人格权侵权形式隐蔽多样,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监管部门应探索完善治理方式,建议监管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协同治理、加强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李娇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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