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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标志中国进入法典时代(下)(6)

侵权责任编第三章是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比如,在校园霸凌案件中,几个初中生合伙殴打某一个初中生或者侮辱某一个女生。这几个行为人中,有的没满14周岁,有的没满18周岁,还无法用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来制裁他们,那么受害人怎么办呢?只能请求加害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按照《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这时并不由公交司机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用人单位,也就是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关于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举个例子,房屋所有权人请了一些承揽相关劳务的人到自己家里做保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在有些案件中,承揽人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伤了,比如擦灯泡时不小心摔倒了,或者在窗外擦玻璃时掉到楼下导致受伤或者死亡。这种情况下,请他做保洁的房屋所有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有的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因此业主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业主要赔偿损失;有的认为双方只是承揽合同关系,业主在让保洁人员做保洁的过程中,其指示、监督等行为没有什么过错,因此不应当让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合同编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原则上是不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的。因此,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定作人让清洁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去擦窗户,这个人本来没有经验,胆子又小,他一直不愿意去擦,结果业主非要让他去擦,这就是业主对于定作、指示有过错,如果保洁人员在擦窗户的过程中不小心掉到楼下,砸伤了别人,自己也受伤了,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在这方面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了人身损害,法律上就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只有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够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要由受害人,也就是受到人身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近亲属,来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能够较为准确地描述事件发生的过程,从而能够相对容易地确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不是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一个3岁的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幼儿园究竟有没有过错、是不是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个3岁的孩子说不清楚,所以没有办法让他或者是他的代理人、监护人代他证明幼儿园有过错。因此,《民法典》中的这一规定是比较科学的。

侵权责任编的第四章到第十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分别是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这些特殊侵权责任,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他们往往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在这些不同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损害赔偿有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都要根据这些章节的规定具体考察。

关于《民法典》内容解读到这里就结束了。《民法典》的内容非常多,也非常复杂。如果大家在实践中碰到相关的纠纷,最好还是寻求有关的专业人士的帮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今天的交流就到这里,其中解读不当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一博校对:王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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