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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4)

二、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实践

北京理工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很有特色。近年来,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进行了多次报道,并归纳为“北理工模式”科技成果转化。下面我结合在北京理工大学的工作情况,向大家汇报高校院所是如何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帮助大家了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情况。

(一)   创新体制机制

北理工在国家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探索了两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机制创新:第一,在实现“有权转”的过程中,借助中关村“1+6”先行先试政策,探索出学科性公司模式。其中核心思想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也就是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实施的方式是由学校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再根据作价的股份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奖励,同时要求团队进行现金入股,实现科研人员在岗创业自主转化的模式。第二,探索风险共担机制,科研人员受到股权奖励的同时,要求同比进行现金入股。这一点非常重要,科研人员如果只是得到了股权的奖励,就缺少一种约束机制。所以学科性公司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从2010年开始,学科性公司涌现出了一批代表性的案例,其中北理工第一个学科性公司成为了当年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首个实施股权奖励的案例,这家企业转化了一大批科技成果,将一批军用、民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了现实生产力,并且在2015年通过并购上市的方式,走向了资本市场。同时公司与学校联合承担了很多项目,为国家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其他学科性公司也做出了很多贡献,比如为2022年冬奥会研制的全气候电池,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相关的技术也通过成果转化,输出到了波兰等欧盟国家,体现了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

(二)   新型技术转移机构

2016年之后,我们对实现“转得好”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机制创新。我们知道,科技创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不仅需要科研人员的参与,还需要企业家、中间技术经理人、技术经济团队、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因为创新能手不一定是创业能手,在一流的科学家和一流的企业家之间,还需要一流的、高水平的技术转移队伍。那么国家把权利赋予了学校,我们该怎么把它转好?就此,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探索出了一种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同时探索出一些新的机制。

在建设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前,国内高校的转让许可普遍在学校的科技处,通常只有一到两人负责完成项目的审批、签字画押。而涉及到作价入股方面的工作,则是在学校的资产管理部门或是在科技园、出版社,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同时由于学校人事编制等限制,又很难像国外一样建设一支专业的队伍。所以,北京理工大学在2016年率先提出了“事业化管理加市场化运营”的新机制。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一方面,学校成立了专门的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此同时,还注册了学校的全资公司。这个公司作为技术转移中心的运营平台,通过市场化的机制解决用人的问题以及人员的考核、激励问题,突破了传统的事业机制或者体制的限制。

关于实现责权利相统一方面,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的内设部门,但是领导干部与通过市场化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办公场租以及其他费用,不是通过行政拨款的形式获取的,而是建立起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机制,通过这个技术转移中心促成了多少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了多少收益,把收益的10%奖励给机构用作运行经费。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好,服务的质量高,工作人员能拿到的待遇就更高。与此同时,我们强调事业化的管理加市场化的运营,事业化的管理就是部门负责人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通过这种机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围绕着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来进行转化,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这种创新很好地激发了科研的积极性。

最后我想回到最开始的一个观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还是在于体制机制的创新。体制机创新的核心就是责权利相统一。回顾十年的改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目前,体制性障碍已基本破除,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和完善。

责任编辑:马中豪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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